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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言 | 400元 | |
成正 | 550元 | |
王陽‧黃融 | 520元 | |
宰律師 | 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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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律師 | 420元 | |
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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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司法官、律師第二試「民事訴訟法」第一題
甲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丁及戊三人於90年2月5日連帶向甲借貸45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一)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分)
(二)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分)
(三)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分)
★第一題(一)、(二)所涉及的爭點
成正《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6月版,P.3-7,第3章主題3
劉明生(2015),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判決及其相關之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242期
成正《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6月版,P.26-55,第26章第5節
劉明生(2018),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第一題(三)所涉及的爭點:
成正《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6月版,P.26-46第26章第4節(即第7章訴訟參加)
許士宦(2016),參加訴訟之判決效,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劉明生(2017),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月旦法學雜誌第265期
108年司法官、律師第二試「民事訴訟法」第二題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A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B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A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分)
★第二題(三)所涉及的爭點
成正《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6月版,P.26-125第26章第12節(即第13章第5節)
沈冠伶,重大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簡評,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期,2017年8月。
許士宦,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246期,2015年10月。
108年司法官、律師第二試「刑事訴訟法」第二題
A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V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V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100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一)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V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分)
(二)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V之意見,即依職權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V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分)
(三)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100萬元,但審判中甲突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分)
★第二題第二小題:
宰律師《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9月版,P.8-49第8章審判程序主題8隔別訊問
林鈺雄,命被告退庭行隔別訊問之缺席審判 - 探究刑事訴訟法第169條的失落法理,月旦法學雜誌,248期,2016年1月
★第二題第三小題:
宰律師《刑事訴訟法大師文章解讀》,2019年9月版,P.12-8第12章沒收特別程序主題1沒收程序概論
林鈺雄,綜覽沒收程序新法(上)、(下),月旦法學教室,174/175期,2017年4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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