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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管理:企業創新與價值創造

個資保密再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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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因應歐洲聯盟未來更嚴格的資料保護規範,社群網站龍頭臉書(Facebook)今天第一次公布隱私原則,並推出宣導影片協助使用者控制個人資訊要對誰公開。……

  歐盟這項新規範將要求各公司在個資外洩72小時之內提出報告,除此之外,也將允許使用者能夠匯出及刪除資料。……臉書隱私原則除了幫助用戶了解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還包括確保個資安全、不斷改善新的管理方式,並向主管機關負責……

【轉載自 TVBS NEWS/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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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概念!

  台灣在資訊隱私權的法源依據,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也就是說,所謂資訊隱私權係指個人對於自身資訊的保密或予以公開的權利,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之前,資料持有者不可以將當事人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資料自行運用在另一個目的上。

  隨著網路互動、分享、儲存和檢索等技術能力的日趨成熟,個人資訊隱私與隱私權保護的詮釋方式也隨之改變。在過去,文件大多儲存於檔案櫃內,因此將檔案櫃上鎖或以警衛看守等方式,即能有效避免資訊外洩;然而,在電子化的時代,許多資訊係以電子化方式儲存,並於公共網路中傳輸,因而衍生許多新的安全性與隱私問題。資訊隱私權的侵犯類別可分為4類,分別為個人屬性隱私權、個人資料隱私權、通訊內容隱私權以及匿名隱私權,說明如下:

  1. 個人屬性隱私權
    個人屬性隱私權(Privacy of a Person€ Personal)係指直接涉及個人屬性資料的隱私權,例如個人姓名、身分、肖像或聲音等。以行為監視系統為例,由於各種監視技術的發展,個人隱私爭議也不斷地擴大,因為受監視者無法明確得知誰有控制的權利,以及這些監視影像可能會作為何種用途,例如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與路上各式各樣的監視錄影器,就是一種行為監視。行為監視可能對大眾產生不同的利弊影響,就利的方面而言,它可用以確保大眾安全,當犯罪事件發生後,可以藉由這些監視錄影器找出罪犯;就弊的方面而言,假設有心人士意圖對某人不利,可藉由GPS和監視器追蹤與確認此人的日常交通路線和行動,達到其犯罪的目的。因此,行為監視涉及個人屬性的隱私權是值得探討之議題。
  2. 個人資料隱私權
    個人資料隱私權(Privacy of Data about a Person)係指當個人屬性資料被形諸為文字或數位化紀錄時(例如個人的消費習慣、病歷、宗教信仰、財務資料、工作或犯罪前科等紀錄),若涉及之個體為唯一且個人化,就含有高度之個人特性而能辨識出該個體,此可謂「間接」之個人屬性,應透過隱私權加以保護。屬於這類的隱私權侵犯有:
    (1)個人資料的商業化:當有人經由各種管道將蒐集而來的個人資料進行販賣,造成個人資料隱私權被侵犯。例如因為個人資料被販賣,而經常接到推銷電話或詐騙集團來電等。
    (2)入侵他人電腦竊取資料:個人資料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可以表彰個人屬性,並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因此當個人或企業的隱私權被侵犯時(例如電腦遭到他人入侵並竊取資料),可能導致個人或企業信箱經常收到大量廣告信件以及垃圾郵件的轟炸;情況嚴重時還可能有交易資訊外流的情況,因而造成財務損失或信用受損等。
  3. 通訊內容隱私權
    通訊內容隱私權(Privacy of a Person€ Communications)係指當與外界藉由電子通訊媒體溝通時,個人所表達之思想與感情等通訊內容,易暴露於外人窺視之下,此種通訊內容應加以保護。這類的侵犯有:
    (1)網路監聽:網路監聽就是透過能監聽網路上所有傳遞資料的特定程式或設備,偵測網路狀態、管理或竊取網路上所傳遞的資料。當網路遭到竊聽時,在網路上所收送的資料便會遭有心人士輕易側錄並複製,這種行為如果不是經由合法使用(例如網路犯罪監聽與蒐證),便會造成資訊隱私權的侵犯,例如帳號密碼遭到竊取、網路活動遭到記錄等,所以網路監聽亦有可能造成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侵犯。
    (2)電子郵件監看:許多企業建置內部網路,提供各種服務以強化公司內部的溝通與合作,這些服務的目的雖在於增進工作效率,但卻無法避免發生員工公器私用的問題。因此,為強化企業網路資源的使用效益及防止糾紛,應容許企業對網路資源加以管制或監控,但須事先明確告知使用者並規定監控規則,以及與公司資源的使用限制。在監控手段上應適當尊重員工個人隱私,不應採用集權控管的手段,例如片面以工作規則方式限制員工,不得以公司所給予的個人信箱收發私人信件;或要求員工無條件同意雇主可以監看員工,包含私人信件在內的一切電子郵件。如此,雇主不用浪費資源去監看員工信箱,而員工也不必擔心公司侵害其個人隱私權。
  4. 匿名隱私權
    匿名(Anonymity)隱私權係指可在網路上以匿名方式發表之特性。匿名方式可以有效地使網路上使用者實現匿名隱私權。然而,此特性固然可以保障使用者的隱私,也可能成為網路犯罪的死角。例如匿名方式讓使用者對社會爭議提出批評時無所顧忌,其優點是使某些群體獲得進步的動力;但有時候也因為無法追查言論的來源,而對於犯罪偵查或損害之彌補造成相當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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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自『 資訊管理:企業創新與價值創造』 (第七版),吳仁和 著,智勝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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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書摘

資訊管理:企業創新與價值創造


吳仁和
現職:南臺灣跨領域科技創新中心主任、中山大學特聘教授、資管系教授
學歷:美國肯塔基大學決策科學與資訊系統博士
經歷: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醫管所所長、育成中心主任 Visiting Scholar (2014), Stanford University Visiting Professor (2006-2007), Harvard University 學術服務與績效: 中山大學特聘學術研究教授; 研究績優獎 Associate Editor,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Associate Editor,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Computing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Editorial Board, Information & Management
專長領域:電子商務創新、虛實生態系創新、系統分析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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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主要二大特色

  1. 本書第七版在企業創新與價值創造、電子商務、電子化行銷、大數據領域不但有創新的見解,更有企業實踐的經典個案實證。期由理論與實務結合,使讀者可以更深入瞭解本書論述的創新觀念及時代趨勢。
  2. 本書特別針對上述議題,製作30多個台灣與中國企業案例,並以淺顯的方式闡明其內涵與觀念,希望使沒有深厚技術背景的讀者亦能瞭解現代管理者應具備的資訊科技與管理知識,以及資訊科技如何促進企業創新與價值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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