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婉君表妹,去年研究所畢業後,待業長達 7 個月,最後終於在國際空運業務公司找到秘書工作。到職時,公司要她簽署一份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同意書,當中條約說明,如果之後不幸離職,要求她在離職後 6 個月內不可到與目前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上班,否則就要她賠償離職當年度月平均薪資的 4 倍金額! 婉君表妹實在是工作找太久,對人生都快一片霧茫茫,有公司願意用她,即便是賣身契也都心甘情願,當初看到那份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同意書,雖然覺得約定有些苛求,但心想都還沒到職就想離職,實在不像話,立馬二話不說當場畫押。 到職半年後,加班簡直就是家常便飯,而且當初宣稱的調薪與福利,也根本就只是畫大餅,看得到完全吃不到,於是幾經思考婉君決定離職,此時另一家空運公司正在徵人,於是前往應徵並順利錄用。 結果,前公司不知從哪裡得到的消息,知道婉君跑到另一家空運公司上班,居然就直接告上法院,說她違反離職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她必須依約定賠償離職當年度月平均薪資 4 倍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