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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瑋跑到黃律師的事務所,說出以上事件的經過,究竟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瑋瑋破解前夫脫產的奧步呢?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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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羅寧可將房地產贈與給現在的老婆,也不願負擔原本約定每個月要給瑋瑋母子倆的生活費,瑋瑋可不可以主張撤銷老羅贈與房地產的行為? |
-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又司法實務上認為,債務人的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導致他的責任財產減少,因此使得債權人的債權處於一種不能或很難獲得清償的狀態。
- 老羅把房地產贈與給現在的老婆的時候,對於瑋瑋是負有債務的(原先離婚時約定好的生活補助費),所以如果他不但都不給錢,而且還把房地產贈與給現在的老婆,這樣的行為顯然會對日後清償瑋瑋的生活補助費債權有所妨害,自然是屬於有害及瑋瑋的生活補助費債權的行為,所以瑋瑋應該是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老羅的贈與行為,以保全她的生活補助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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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老羅主張當初和瑋瑋的離婚程序有瑕疵,其實原本的離婚應該不生效力,而且原本雙方所約的每月生活補助費的金額也太高了,所以他當然有權拒絕履行照原先的每個月給付生活補助費5萬元的約定,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
- 老羅和瑋瑋離婚後,孩子是由瑋瑋一人來扶養的,所以原本約定每個月給付生活補助費5萬元,當中就包含了老羅應該負擔關孩子的扶養費在內。所以,不論老羅和瑋瑋的離婚是否有效,也不論每個月給付生活補助費5萬元的金額是否太高,因為瑋瑋既然有實際孩子並持續支出費用的事實,老羅身為孩子的父親,他因為瑋瑋代為支出扶養費而免除了他原本應該負擔的扶養義務,這是屬於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享有利益,導致瑋瑋受到了損害,所以瑋瑋本來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老羅償還這段期間他應該負擔的扶養費。
- 因此,瑋瑋主張他對於老羅具有債權,這是合理成立的,老羅如果想要依據前面的主張來免除或減輕自己的給付生活補助費的義務,那也必須另外另提訴訟解決,不能夠以此為理由,就拒絕履行原先的每個月給付生活補助費5萬元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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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