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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雇主不經預告解僱不良勞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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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12.

雇主不經預告解僱不良勞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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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是一家客運公司的負責人,這幾年生意做的挺火紅,因為和黃律師是高中時期的好友,所以自己開了公司之後,自然是相請黃律師來擔任法律顧問。

前兩天,阿海氣急敗壞的來找黃律師,原來是客運公司的一位司機阿介,兩三個月前,才因為在駕駛時有超速、逼迫小車、向前車閃大燈、強行切換車道等不良行為,被公司記了一個大過!沒想到,上個禮拜,阿介竟然又被乘客用手機拍下,開車時居然邊開車一手翻著水果報,另一手還剝著花生米,只靠手肘開車!乘客已經將拍到的畫面寄給好幾家電視台,而且在新聞時間被強力的放送!

阿海認為,阿介真的是屢勸不聽,嚴重損害公司的信譽及形象,人事部門建議,因為阿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屬於情節重大,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的規定予以解僱。

阿海雖然氣歪了,很想直接照人事部門的建議立刻對阿介開鍘,但這樣解僱的方式,公司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阿海思前想後,決定還是先來請黃律師幫忙考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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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阿海的敘述後,覺得阿介的行為實在是一整個誇張到不行。究竟公司人事部門的建議是否可採?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客運公司所訂定的工作規則,是否能夠拘束阿介?
  1. 工作規則是資方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勞方之差勤、退休、撫卹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所定共通適用之規範,好讓員工一體遵循。
  2. 而勞資之間的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的內容而定,有拘束勞方與資方雙方的效力,不論勞方是否知悉工作規則的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非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3. 阿海的客運公司所訂定的工作規則內容,只要沒有任何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狀況,阿介自然應該受到這份工作規則的拘束。
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情節重大」的意涵為何?
  1.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 所謂「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得僅就資方所訂工作規則的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標準,必須是勞方違反工作規則的具體事項,客觀上已經很難期待資方採用解僱以外的懲處手段而繼續雙方的僱傭關係,而且資方所為的懲戒性解僱與勞方的違規行為在程度上必須相當,才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的「情節重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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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介如果主張客運公司所提出的相關違規事由,都已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規定的30日除斥期間,所以不得作為解僱的依據,這樣的主張可以成立嗎?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規定的30日除斥期間,應該以資方第1次得知勞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起算30日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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