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高中學妹小麗從 97 年起就任職於某文教事業,擔任行銷業務專員,公司以一直跟員工宣稱他們會依實際薪資金額投保勞、健保。但在今年初,小麗無意間發現公司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依照她的實際薪資級距投保,卻跟她唬爛說是以實際薪資級距投保,而向她多收了好多的勞保、健保費,小麗向公司反應希望公司可以退還多收的勞、健保費,公司卻是置之不理,小麗逼不得已只好請求勞工局協調處理。 沒想到在勞工局招開協調會時,公司居然主張,小麗和公司有簽訂承攬合約書,在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於承攬情況下,就沒有勞基法和勞保條例的適用,所以小麗想要依照勞基法、勞保條例的規定,來請求公司給付相關費用,都是不可能的! 後來,公司更是一不作二不休,居然將小麗退保,並且不准小麗進入公司,只發了一通簡訊要她在 1 個小時內把東西收拾乾淨,然後趕快走人,小麗對公司這樣的做法心寒到極點,於是上 ptt 請教網友,並且接受網友的建議在收到公司簡訊的隔天,向公司發了一封存證信函,主張要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終止和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