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暉是黃律師的姑丈,他在95、96年期間,一直以他想要清償名下銀行信用卡欠款為理由,向姑姑小鳳借款50萬元,姑姑在姑丈的苦苦懇求下,一時心軟,就給了姑丈50萬元的現金。姑丈後來在96年12月開了一張本票交給姑媽,當作償還先前50萬元的借款,姑丈還在本票的存根聯部分,寫上債務名稱是為了「96年12月、信用卡、繳清」的內容。姑丈開立本票的時候,還和姑姑約定他一定會在99年把款項還清,所以在本票的到期日欄位,姑丈簽下了「99年」,另外還在本票上記載「憑票准於99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但是,到了99年姑丈並沒有依照約定還款,姑姑氣壞了, 和姑丈大吵了幾次,最後兩個人居然為了這件事離婚了。離婚之後,姑姑越想越不甘心,在101年的時候把這張本票聲請法院裁定,並且獲得法院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不過姑丈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向法院提起了確認這張本票債權是不存在的訴訟,姑丈主張他從來沒有約定由姑姑代他繳納信用卡的欠款,以之作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借款;姑姑是把外面友人欠姑丈的款項收回後,再來清償姑丈的信用卡欠款,而不是拿自己的錢幫姑丈還款。而且這張本票已經超過3年的時效期間。再者,姑姑更沒有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向姑丈提出付款的提示,就將本票拿走,並且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所以,姑姑所持有的由姑丈簽發的本票債權,根本是不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