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表弟阿進之前在一家大型連鎖餐廳擔任服務生,由於長期的工作導致阿進的手臂一直有舊傷,去年還曾向公司請過半年的病假。去年底,阿進雙手的手臂肌腱又嚴重發炎,去了家附近的骨科診所看診後,醫生建議阿進要好好休息1個月,手臂發炎狀況才能有所改善,當天阿進就請醫生開了診斷證明書,隔天就拿著診斷證明書向公司口頭表示要請1個月的病假。 公司覺得阿進要請 1 個月的病假,時間不算太短,而且拿的又只是一般骨科診所的診斷證明書,感覺不是很可靠,所以公司就要求阿進再提出大型教學醫院所開出的診斷證明書,才能受理阿進的請假手續。 阿進一聽頓時整個人不爽了起來,心裡想說反正口頭已經告知過公司,而且也提出診斷證明書,依照勞基法他本來就有休病假的權利,所以他就沒有理會公司的要求,隔天就不去上班了。 過了兩三天,公司打了好幾次電話催促阿進趕快去補辦請假手續,不然就快點回餐廳上班,但是阿進都沒有理會,繼續放他的病假,後來,公司通知阿進說準備要解僱他,阿進就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雙方雖然沒有成立調解,但是在開調解會的時候,公司還是當場催促阿進趕快完成請假手續,並且跟阿進說,到開會當天,公司認定阿進已經曠職 9 天,如果調解會結束後 5 天內,阿進再不完成請假手續,並且也沒有回來上班,公司就會正式解僱他,這些說法都被記載在調解會議的紀錄中。 後來,阿進仍然沒有回公司補辦請假手續,也沒有回去上班,公司最後就以阿進沒有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5 日為理由,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6 款規定,終止和阿進之間的勞動契約,並且為阿進辦理勞保退保手續,停止提撥勞退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