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叔叔阿財,在南部老家有一塊土地, 這塊土地是阿財叔和同村莊的老鄰居阿好嬸一起共有持份,阿好嬸就這塊土地的應有部分為 1/3 ,其餘是歸阿財叔所有。 前一陣子,兩位老鄰居為了這塊地,起了很大的爭執,兩方甚至已經打算對簿公堂,阿財叔氣憤難平的來找黃律師,請他好好評估如果他去告阿好嬸的勝算有多少,以下是阿財叔述說整起事件的始末 … 阿好嬸在 100 年底寄了存證信函通知阿財叔,說她打算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把土地出售給他人,信中要求阿財叔在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表示他是否願意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行使優先承購權,如果阿財叔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沒有回覆,這樣就會視阿財叔放棄行使優先承購權。 阿財叔後來趕緊在收到存證信函後 10 天內 (101 年初 ) ,也發了存證信函給阿好嬸,說他願意以每坪 45 萬的價格行使優先承購權,並且在信中表達他知道這塊土地的 3 分之 1 的應有部分,已經被法院查封。 後來,阿好嬸在 101 年 4 月,把這塊地信託給她的好姐妹阿珠嬸,並且辦理了移轉登記。阿財叔左等右等,一直沒等到阿好嬸後續的回覆,所以他只好又在 101 年 5 月又發了一次存證信函,催促阿好嬸履行買賣契約。結果,阿好嬸在 101 年 6 月初再發了封存證信函通知阿財叔, 說她從來沒有將土地出售給別人,所以 阿財叔對這塊地並沒有優先承購權。 法院在 101 年 7 月第 1 次拍賣這塊土地,因為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當次拍賣的最低價格 3000 萬元承受後,阿財叔向法院表示他要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這快土地,並且把 3000 萬繳清。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阿財叔認為他在 101 年初,已經在阿好嬸所訂的 10 天期限內,去行使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賦予他的優先承購權,他和阿好嬸之間已經成立了買賣契約,他可以請求阿好嬸移轉土地,但是這塊土地已經在 101 年 7 月間經過他向法院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並且繳交了價金,阿好嬸對這塊土地的給付,事實上已經屬於給付不能,依照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的規定,阿財叔認為他可以向阿好嬸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 6000 萬元,如果和他應負擔的買賣價金 3000 萬元抵銷之後,阿好嬸應該還必須再賠償他 30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