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南是黃律師的高中死黨,前一陣子,他想把自己在高雄的房子出售,所以找了仲介公司,請他們處理賣屋事宜。 後來,有一位買家阿坤伯向仲介公司表示,想要買阿南的房子,並且簽訂了願意以1,200萬元購買阿南房子的買賣意願書,還開了1張30萬元的支票當作斡旋金,請仲介公司斡旋協商,但是阿南覺得阿坤伯出的價錢不夠漂亮,所以表示拒絕。 阿坤伯不死心,又再一次與仲介公司簽訂購買總價為1,200萬元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且自行勾選「買方於簽約前已審閱且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因此放棄三日以上之審閱權利」欄位並簽名,請仲介公司再度斡旋,並且依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約定,簽發了另一張50萬元支票(付款人為田橋仔銀行)作為斡旋金。而不動產買賣意願書還約定:「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因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由賣方沒收」、「斡旋金付現以10萬元為上限,付支票應指明賣方為受款人」。 因為阿南當時手頭有些緊,很需要賣屋的錢來進行周轉,所以就表示同意了。 仲介公司的承辦人阿福後來把阿坤伯第二次所簽的50萬元支票,交給阿南作為履約訂金,阿南就在第二次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右下方記載「賣方同意依本意願書上之條件出售,並確認已收訖買方支付之訂金無誤」欄位中,簽名確認同意賣出。 結果阿南後來拿著支票到田橋仔銀行請求銀行付款,但是田橋仔銀行卻跟阿南說,阿坤伯的存款不足,所以無法支付,阿南面對被退票的結果,回家之後立刻發了存證信函給阿坤伯,也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是阿坤伯都置之不理,所以阿南決定先請黃律師看看這個案情,他如果去法院告阿坤伯要求他給付支票票款50萬元,不知勝訴機率會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