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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租賃設備,白紙黑字避爭議!?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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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2.

租賃設備,白紙黑字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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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黃律師的兩位長輩標叔和壽伯,為了彼此間的生意往來糾紛,不僅打壞感情,還不約而同的前後找黃律師訴苦,讓黃律師來評理。

標叔的苦水是這樣吐的……

標叔是經營洗碗機出租生意,壽伯則是在做學校團膳生意。先前壽伯標到一間學校的團膳經營權,所以他就和標叔簽了一份洗碗機租賃合約。合約約定由標叔提供 1 套洗碗機設備進駐壽伯得標的學校,供壽伯經營自助餐使用。

合約約定期間從 100 年 9 月起,至 103 年 9 月止,每月租金 2 萬元,壽伯應該在簽約同時支付頭期款 5 萬元,及按月支付租金給標叔。後來,標叔到學校裝好了洗碗機後,壽伯並沒有依約給付相關款項,當中包括租金、頭期款、配線工程費及餐具等相關費用,所以標叔認為壽伯欠錢不還,實在是太沒信用,真是老不羞。

壽伯也滿腹委屈地跟黃律師告解……

標叔在簽約時已經承諾不收頭期款,而且標叔雖然有將洗碗機送到學校,但是洗碗機送到學校後,卻因電源無法供應,所以無法安裝使用。因為標叔所提供的洗碗機設備無法正常運作,壽伯很早之前就已經通知標叔把洗碗機設備拆下取回,所以標叔向壽伯請求租金、頭期款、配線費根本就是裝孝維。而且他們兩邊先前就已經協調付清了餐具費用,他並沒有積欠餐具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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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前後聽完了兩位長輩所吐的苦水,到底誰是誰非,心裡大致有譜了,究竟標叔要求壽伯依約買單,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且看黃律師以下的分析,便知分曉……。
一、壽伯主張標叔已經同意免除他給付頭期款5萬元的責任,這樣的說法可以合理成立嗎?
  1.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 黃律師看了雙方的租約,當中有明文記載頭期款5萬元的內容。而且契約上並沒有刪除頭期款約定的記載,再者5萬元的「5」字還是另外手寫上去的,並非原本就已列印完整的格式,如果標叔確實有同意免除壽伯繳納頭期款的意思,為了明確雙方的權益關係,一般常情都會將頭期款的記載部分刪除,更無須在頭期款部分特別用手寫上「5」萬元字樣;而壽伯如果又不能提出其他的積極證據,證明標叔已同意免除他給付頭期款的責任,那麼壽伯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標叔是否已經符合契約的約定,提供洗碗機設備?
  1. 租賃物的出租人,依民法第423條規定,負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的義務。但此所謂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乃指該租賃物在客觀上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為已足,至於承租人能否達到使用收益之效果,則應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3 號裁判參照)。
  2. 壽伯主張洗碗機送到學校後,因為電源無法供應,所以無法安裝使用。但是,依照雙方的租約約定,標叔是要負責提供洗碗機設備及配管、配線,並不包括安裝場所所需的水電、瓦斯。所以有關水電等供應洗碗機運作的設施,既然應該由壽伯自行負責,則裝設場地是否可以提供足夠、穩定的電源,自然應該由壽伯跟學校自己喬好,與標叔無關。
  3. 如果標叔已經依照合約的約定,將出租的洗碗機設備運到學校並且完成安裝,此時洗碗機設備在客觀上即已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標叔既然已經履行他身為設備出租人的租賃物提供義務,壽伯自然應該擔負承租人的繳納租金義務,壽伯因為無法與學校協商取得電源,導致無法實際操作使用洗碗機設備,這樣的狀況不能歸責於標叔,所以壽伯說洗碗機送到學校後,因為電源無法供應,所以無法安裝使用,因此他不須要給付租金,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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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壽伯主張他太太曾經當面跟標叔說,你們公司很不負責,東西不能使用,還要付錢,而且口頭跟標叔表示要終止租約,後來沒有再另外用書面通知標叔要終止租約,既然他太太已經口頭告知過標叔要終止租約,所以租約應該已經合法終止。……,壽伯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契約終止不以書面表示為必要,如果壽伯的太太已經以口頭明確表達要和標叔終止租約,標叔也確實知悉,那麼壽伯和標叔之間的租約應該已經合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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