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好友昇哥,幾年前手邊有些閒錢,想說如果把錢放在銀行定存,利息報酬率實在很低,於是透過同學介紹,在2002年投資入股一家傳產企業,成為大股東之一。 幾年下來,昇哥對於公司的財政狀況,心裡一直有些疑問,但是每次開口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財務部門卻總是使出拖字訣,始終不肯拿出相關報表,讓昇哥瞭解財務狀況,這讓昇哥非常的不爽,覺得整個公司的財務就像個大黑箱!但昇哥還是不斷地要求,終於公司從2009年開始,願意主動提供財務報表部分表單。 昇哥對公司法有些粗淺的瞭解,他認為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既然規定董事會有將財務報表分發各股東的義務,所以股東應該有請求董事會提供財務報表的權利。 因為公司一直遲遲沒有將 2002 至 2008年度的財務報表提供給昇哥,而且公司在2012年7月間提供給昇哥的2011年度公司財務報表,都有「後附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報表的一部分」等字樣記載在上面,但是昇哥都沒有看到這些附註一併檢附於他所收受的公司財務報表當中,昇哥真的忍無可忍,因此,他決定依據公司法第230 條第1 項的規定,向法院提起交付財務報表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