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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互助會變質,會首冒標會款惹爭議!?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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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5.

互助會變質,會首冒標會款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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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高中好友小靜,前兩天垂頭喪氣的來找黃律師。

兩人三、四年沒碰面了,黃律師一直以為小靜過的還不錯,沒想到,聊沒兩句,小靜就哭了,她說,自己在外面欠了一堆卡債,已經無力償還,為了償還卡債,小靜竟然鋌而走險,去向自己的親朋好友還有同事,起了個互助會,並且做出詐領會款的行為,事情是這樣的……

標會詐財還卡債,真能矇混過關?!

小靜擔任會首,召集互助會,會期自98年1月起迄101年3月止,每會金額1萬元,採內標制,底標為1,000元,約定每月5日開標,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再由小靜向未得標的會員,按競標利息收取會款交給得標會員。

小靜利用當會首的機會,向同事小紅、小惠,謊稱她的其他姐妹淘(其實是虛列會員)小真、小蓉也都有加入互助會,導致小紅、小惠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加入互助會;小靜又利用會員之間想要投標的會員未必會親自到場的機會,冒用小真、小蓉的名義,在標單上填載利息金額及虛列會員小真、小蓉的姓名,提示給到場的會員觀看,謊稱是由小真、小蓉(虛列會員)得標,導致不知情的活會會員小紅、小惠陷於錯誤,而交付當期會款給小靜,小靜因此一共詐取了會款10萬元。

擅用丈夫印章簽署,識破筆跡東窗事發……

後來在 99 年底,小靜因為卡債問題決定向公司申請離職,她為了能擔保還款,就和小紅、小惠等會員簽立協議書終止互助會,並且利用保管她丈夫阿忠印章的機會,沒有得到其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阿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發票人,在互助會協議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以及本票發票人欄位上偽簽「阿忠」的署名及盜蓋「阿忠」的印章,而完成互助會協議書及本票,並交給紅、小惠等會員,用來擔保互助會結束的還款。後來小紅、小惠等會員將到期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小靜因此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小靜在訴狀上的具狀人欄位上代簽「阿忠」的署名,結果小紅、小惠等會員發現與上開本票的共同發票人欄「阿忠」的署名字跡相同,才知道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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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小惠等會員覺得自己從一開始便被小靜騙了,一怒之下分別向地檢署提出了告訴,小靜收到了地檢署召開偵查庭的開庭通知,知道自己這次應該很難走脫無事,於是硬著頭皮來找老同學黃律師,希望了解自己這次可能會被檢察官認定觸犯哪些罪名?黃律師聽完小靜的敘述,不禁為老友難過,但是還是強打起精神,向小靜說明她可能觸犯的罪名。究竟小靜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罪名呢?且看黃律師以下的分析,便知分曉。
一、已標取會款的會員對於之後會首的冒標會款,可否認為是屬於詐欺的被害人?參加競標之標單,在性質上屬於何種文書?
  1. 司法實務認為,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的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的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的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的餘地,所以已標取會款的會員,對於之後會首的冒標會款,不能認為屬於詐欺的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司法實務認為,我國民間合會,是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的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只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上開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的標單,自應以私文書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94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小靜先後多次冒用會員名義在標單上簽名及書寫標金,並加以行使出示予在場之人而虛偽得標,並向其他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得手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哪些罪名?法院可能會如何論罪?
  1. 小靜先後多次冒用會員名義在標單上簽名及書寫標金,並加以行使出示予在場之人而虛偽得標,並向其他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得手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2. 小靜於標單上偽造署押的行為屬於偽造準私文書的部分行為,又小靜偽造準私文書的低度行為已被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須另行論罪。
  3. 又小靜每次冒名投標時,向在場參與投標的多位活會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都是基於單一犯意為之,都僅構成單純一罪,至於小靜每次冒標時的詐欺行為,使多數不知情的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因為侵害法益相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詐欺取財罪的一罪處斷。
  4. 再者,小靜各次冒標行為都是基於詐取活會會員會款的單一行為決意,以一個冒標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16 條行使同法第 220 條第 1 項、第 210 條的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的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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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小靜沒有得到阿忠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阿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發票人,在互助會協議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以及本票發票人欄位上偽簽「阿忠」的署名及盜蓋「阿忠」的印章,而完成互助會協議書及本票,並交給紅、小惠等會員,用來擔保互助會結束的還款,前開行為法院會如何論罪?
    小靜的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應以數罪併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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