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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6.

保險契約理賠,誰是誰非釐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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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前一陣子,替他的法律顧問客戶(○○產險公司),跟保戶協調一件保險理賠爭議案件。

這位保戶是因為發生了車禍意外,後續發生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的狀況,因此向產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但是,產險公司認為,導致保戶的殘廢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的原因,應該與車禍意外無關,因此一開始是拒絕理賠的。

後來,雙方一度鬧的不可開交,所以產險公司就來請教黃律師應該如何處理。

簽了同意書,糾紛依然解不開

黃律師建議,為了終止這場理賠糾紛,產險公司可以賠償一定金額,但是要跟保戶簽一份同意書,同意之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

產險公司認同黃律師的建議,於是請黃律師擬了同意書,再跟保戶協商,最後雙方達成共識,產險公司願意提供120萬的理賠金,而保戶也簽署了同意書,雙方達成和解。

當時,黃律師所擬的同意書內容是這樣的:「被保險人○○○……投保○○產險公司之傷害保險。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經與○○產險公司溝通後,被保險人○○○,同意○○產險公司給付新台幣120萬元整,作為本案之終局賠償金額,被保險人○○○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

原本黃律師以為這件理賠糾紛,可以就此終結。沒想到,過了1個多月,保戶居然直接殺到黃律師的事務所來爭執。

保戶認為先前所簽的同意書當中所載:「……作為本案之終局賠償金額,被保險人○○○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內容,並非雙方協商的內容,而且○○產險公司就該內容也沒有詳細說明,該內容對保戶顯然不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保險法第54條之1第1款、第2款等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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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狀況,黃律師很傻眼,雖然一再對保戶解釋,這份同意書並沒有侵害保戶的合法權益,但是保戶始終堅持己見,並且直斥黃律師根本就和○○產險公司是一個鼻孔出氣,專門來坑殺保戶的……。保戶後來怒氣沖沖的離開了,黃律師靜下心來,再仔細審閱的一次自己所擬的同意書內容。究竟黃律師所擬的同意書內容,是否有問題呢?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自我檢討分析,便知分曉。
一、契約條款是否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如何認定?
  1. 保險法第54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2. 民法247條之1第1款、第3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3. 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所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及「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應該是指一方預定的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再者,定型化契約的出現,可能有很多種原因,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不能主觀認定,而應該依據一般社會的客觀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如果契約條款並非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所預先訂定的契約,而是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認知下,合意個別磋商而訂定,這就不能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本案同意書內容的記載,是否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保險法第54條之1第1款、第2款等規定,因而無效?
  1. 保戶簽訂同意書前,和○○產險公司有經過相互磋商、退讓,而達成合意由○○產險公司理賠保戶120萬元的共識。而且黃律師在協商時,也有告訴保戶,如果簽署同意書之後,以後就不能夠再請求○○產險公司就同一案件進行賠償,所以保戶擁有選擇簽署同意書與否的充分餘地。
  2. 因此,這份同意書的內容,是保戶和○○產險公司以終止爭執發生為目的,而個別協商的內容,性質上屬於和解契約。而且保戶在簽署前,對於簽署的效果,將使保戶對○○產險公司就本件車禍事故拋棄其餘理賠請求權,而不得再為請求,也很清楚的認知。
  3. 經過這樣的檢討分析,應該可以認定同意書的所有內容,都有經過雙方相互協商,保戶並非沒有選擇締約與否的餘地,而且保戶對締約後的效果,也十分清楚,並在經過考慮利弊得失後,才簽下同意書,所以這樣應該不能說同意書的內容屬於定型化契約,而整個簽訂同意書的過程,也沒有對保戶不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的地方。是故,兩造簽訂之賠款同意書,並不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保險法第54條之1第1款、第2款等規定,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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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同意書如果是有效的,那麼保戶和○○產險公司簽訂同意書的範圍(○○產險公司依據同意書已賠償保戶120萬元)為何?保戶可否再為本件請求?
    同意書內所載「作為本案之終局賠償金額」,語義含糊。又所謂「同一案件不得有所請求」?語義十分不明。○○產險公司理賠120萬元,應該只有包括「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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