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前一陣子,替他的法律顧問客戶(○○產險公司),跟保戶協調一件保險理賠爭議案件。 這位保戶是因為發生了車禍意外,後續發生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的狀況,因此向產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但是,產險公司認為,導致保戶的殘廢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的原因,應該與車禍意外無關,因此一開始是拒絕理賠的。 後來,雙方一度鬧的不可開交,所以產險公司就來請教黃律師應該如何處理。 簽了同意書,糾紛依然解不開 黃律師建議,為了終止這場理賠糾紛,產險公司可以賠償一定金額,但是要跟保戶簽一份同意書,同意之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 產險公司認同黃律師的建議,於是請黃律師擬了同意書,再跟保戶協商,最後雙方達成共識,產險公司願意提供120萬的理賠金,而保戶也簽署了同意書,雙方達成和解。 當時,黃律師所擬的同意書內容是這樣的:「被保險人○○○……投保○○產險公司之傷害保險。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上下肢活動能力喪失,經與○○產險公司溝通後,被保險人○○○,同意○○產險公司給付新台幣120萬元整,作為本案之終局賠償金額,被保險人○○○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 原本黃律師以為這件理賠糾紛,可以就此終結。沒想到,過了1個多月,保戶居然直接殺到黃律師的事務所來爭執。 保戶認為先前所簽的同意書當中所載:「……作為本案之終局賠償金額,被保險人○○○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對○○產險公司有所請求」內容,並非雙方協商的內容,而且○○產險公司就該內容也沒有詳細說明,該內容對保戶顯然不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保險法第54條之1第1款、第2款等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