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彥伯原本擁有 2 筆土地,這 2 筆土地在 98 年 7 月間,被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同年 8 月登記給拍定人阿月嬸所有。其間中央政府機關為了施作堤防工程,委由縣政府公告 30 天,並在 90 年 10 月間發函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徵收工程用地,但前開所發的公告及通知函,都沒有徵收阿彥伯原本所有的 2 筆土地。 然後中央政府機關在施作堤防工程時,卻占用了阿彥伯原本擁有的這 2 筆土地,作為工程用地,一直到 98 年 8 月才開始公告補辦徵收,後來也將土地補辦徵收款發給阿月嬸領取。 阿彥伯原本是這 2 筆土地的所有權人,中央政府機關沒有依法徵收,就先行占用這 2 筆土地,阿彥伯覺得他一定要向中央政府機關討一個公道,所以特地來請教黃律師,希望黃律師可以幫他想想辦法,爭取原本應該屬於他的相關土地徵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