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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1.

PO文揪「路過」,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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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起上半年度最火紅的全民運動,只要隨便去某個捷運站做個出口民調,毫無疑問的,第一名絕對是「路過」。

像放閃哥這樣的潮男,而且像是有極品妹在網路上號召「英勇葛格一起來路過……等你喔~」放閃哥當然絕對不只會轉貼消息,還會將活動內容改編的更有創意。

前兩天,放閃哥在網路上看見一位極品妹 PO 了一篇敦化 3星彩的圖片,號召「英勇葛格一起來路過敦化和平、敦化信義、敦化仁愛……等你喔~」放閃哥看到 PO 文極品妹還放上無敵消暑的清涼照,頓時「計佔抹掉」(台語),馬上接力 PO文號召「英勇弟兄一起來路過敦化和平、敦化信義、敦化仁愛,弟兄們可用身分證的最末一個號碼為準,分成 3 股縱隊,包圍這 3 個路口,碰到警察制止,弟兄們就可以使出『慢走』絕招,藉此癱瘓交通,眾兄弟不見不散喔……。」

結果到了活動當天,果然印證好色的男人都是怕死的,雖然先前在網路上是萬名弟兄響應,但是最後根本無人到場。

但是,這次無效的網路號召路過活動,卻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從原始 PO文的極品妹,及後續接棒 PO文的放閃哥,都被警方約談了,極品妹和放閃哥乖乖到分局接受警方訊問,雖然兩人都強調只是開開玩笑,不是真的要進行路過活動,但是最後,警方還是將極品妹和放閃哥兩人,依「煽惑他人犯罪」函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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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閃哥原本以為到分局跟警方坦白說明整起事件只是個開完笑的舉動,後續就一切 OK 了,沒想到警方最後還是依「煽惑他人犯罪」要函送偵辦,他感覺大事不妙,離開分局後,立刻殺到黃律師的事務所,把整起事件一五一十的向黃律師告解,黃律師聽了覺得真是又好氣又好笑,但是也開始認真思考,放閃哥的行為真的有觸法嗎?
一、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的成立要件?
  1. 刑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2. 刑法第 153 條所謂之煽惑,僅須具有公然之性質,且係對不特定人為之即足當之,不以被煽惑人因而犯罪為必要。某甲既因社會上盛行「大家樂」賭博,而為題旨所示之行為,顯係公然蠱惑不特定人簽賭,無論選購者是否確曾據以參研號碼簽賭,亦不論簽賭者是否成立普通賭博罪,某甲均應成立煽惑他人犯罪罪。(司法院 77 年 3 月 31 日(77) 廳刑一字第 617 號函參照)
二、以「路過」名義舉行室外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
  1. 對於大法官第718號解釋文宣告「緊急及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相關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內政部提供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指出,因應釋字第718號解釋,對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須於集會遊行法為必要規範,刻正研擬「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2. 內政部說,未完成修法前,將先行訂定「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認定與處理原則」,函發各警察機關,以為執行準據。
  3. 至於以「路過」名義舉辦的室外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內政部說,「仍應依其個案認定」,如符合集會遊行法規定,即應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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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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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放閃哥是否已經觸犯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罪?
    放閃哥在網路上po文,公然向不特定人呼籲路過敦化和平、敦化信義、敦化仁愛等路口,煽惑上網瀏覽網頁的不特定人犯刑法或集會遊行法的聚眾不解散罪。放閃哥的行為已經成立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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