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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8.

黃老先生有塊地,亂開墾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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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舅公,前兩年從鄉下搬來台北和兒孫同住,日子雖然過的還算愜意,但是,老人家一直惦記著鄉下自宅後方,有一塊山坡地,閒置好一陣子,總想著這樣不是辦法,應該來種點什麼農作物才好。

雖然小輩都勸舅公好好在台北享清福就好了,但是舅公怎麼想都覺得一定要把這塊山坡地好好整理一下,再種點蔬菜,這樣心裡才舒坦。

於是,舅公就找了時間回到老家,請了工人開挖整地,並放上水泥塊,之後便開始種植各種蔬菜。

眼看這片菜園的菜越長越好,舅公心裡真是滿意極了。沒想到,上個月鄉公所領了一群人來菜園勘查,最後公所的承辦人跟舅公說,這片山坡地屬於應受水土保持法上管理規範的山坡地,舅公因為沒有事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縣政府核定,就擅自開挖整地,並放置水泥塊,還種植蔬菜,縣府便將舅公函送司法機關偵辦,後來地檢署認為舅公是老人家,且是初犯,所以對舅公作成緩起訴處分,並要求舅公必須向國庫繳納 1 萬元罰金。

繳完罰金後,舅公心情真的很不爽,沒想到,縣政府上個月居然又發了張公函,說舅公先前的行為,必須再依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 5 萬元罰鍰。

舅公以為繳完緩起訴的罰金就沒事了,沒想到現在又跑出這一條來。同一件事,政府居然要剝兩次皮,這真是比土匪還要土匪,要官逼民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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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心想,說什麼都不會再去繳這 5 萬元罰鍰。但是,仔細想想,還是來問問黃律師這個小孫子比較保險些,於是懷著一肚子的疑問,舅公來到了黃律師的事務所。黃律師仔細聽完舅公的問題,思索了一會,便拍著舅公的手說,這筆 5 萬元的罰鍰,可能還是要請您老人家去繳清,整件事才能收尾。……究竟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的呢?

一、何謂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1.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1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2項)」此即所謂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2. 又上開原則之適用,以同一行為人所為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如行為人不同或並非一行為,即應分別處罰,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之適用,則無所謂刑事優先可言(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法務部100年11月7日法律字第100002442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參照)。
二、行政罰法100年11月23日修正前,對受緩起訴宣告者,是否得逕依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處分?
  1.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1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2項)」其中第2項規定,特將實務上迭有爭議之「緩起訴處分」予以明文規定。
  2. 另為解決新舊法適用問題,行政罰法第45條第3項及第4項分別針對「緩起訴處分」之情形,設有過渡性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之第26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第3項)」是前揭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有關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倘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除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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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本案情形,縣政府再裁處舅公5萬元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有理,同一件事要罰兩次錢,這不叫一行為二罰,還有什麼叫「一」行為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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