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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老闆沒幫投勞保,員工自身難保!?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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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3.

老闆沒幫投勞保,員工自身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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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老闆,開門做生意頭號要務,不是努力爭取客戶,而是努力節省支出。

如何節省支出,每個老闆各有巧妙法門,但是,如果有興趣去做個調查,那麼,想盡辦法不幫員工投保勞保,往往是眾多老闆皆樂於採用的方式之一。但採取這種方式,員工不出事則已,出事就會賠的更大條。

而黃律師的老友菁仔,是一家小公司老闆,員工人數在 3 至 6 人之間,他最近就為了沒幫員工投保勞保,後來員工在工地工作時發生意外,家屬發現菁仔居然沒有幫傷者投保勞保,一怒之下就向勞保局提出了申訴,同時也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菁仔要負起賠償責任。

不過是想省點錢,但是摸魚摸到大白鯊,菁仔覺得自己真是衰到不行。但是,菁仔賭性堅強的相信,一定有什麼方法可以閃掉這次的賠償責任,於是,他自己開始苦思冥想,居然也讓他想到一些 「 神奇 」 的方法,但是,在法庭上是否會被法官採信,這可就要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了,於是,菁仔立馬來到老友黃律師的事務所,想跟老友問個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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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皺著眉耐著性子聽完了菁仔所想到的「神奇」方法後,稍微翻了下法典,再查詢了一些勞保主管機關的函釋後,嚴肅的對菁仔說,不要再想這些奇招了,法官不會採納的,在開庭時好好對家屬認錯吧……。究竟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的?
一、菁仔如果抗辯發生事故的員工和公司之間屬於委任關係,因此公司不用幫忙投保勞保,但事實上發生事故的員工對於工作內容並無法獨立的裁量權,那麼菁仔的抗辯是否有可能成立?
    發生事故的員工,如果必須接受菁仔的指揮監督,而且是在有工作的日數才可領取報酬,並且被納入菁仔公司的生產組織體系,那麼該員工與菁仔公司之間應為勞動契約關係。且該員工如果並無任何得自行裁量工作內容的決定餘地,那麼菁仔想要抗辯他的公司和發生事故員工雙方間屬於委任關係,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二、勞工保險條例就僱主應幫員工投保勞保之義務,設有何等規定?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2. 同條例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3. 又依勞委會函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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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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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菁仔如果抗辯他的公司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的投保單位。這樣的抗辯在法律上是否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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