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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4.

計程車闖禍,車行責任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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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今年犯太歲,過年前看到農民曆上寫 :「 太歲當頭坐,無災恐有禍」,嚇的他一連跑了 5 家宮廟去安太歲。

農曆年過了兩三個月,包葉仔諸事尚稱順遂,正在心中偷笑,覺得自己安了 5 次太歲,果然是諸神護佑超有效,沒想到,才剛這樣想完,隔天騎機車去接七辣時,就被一台違規左轉的計程車當場 A 到,人也受了傷,機車前罩也整個當場報銷。

包葉仔和計程車司機討論後續理賠的事,沒想到司機兩手一攤,說最多就只能賠 2 萬,要再多賠一毛錢,免談,人肉鹹鹹,不爽去告。

肇事的計程車是靠行的,所以,包葉仔打電話給車行老闆,要他也應該負起連帶賠償。不講還好,一講到賠償,車行老闆冷冷的說:肇事司機是靠行在他車行沒錯,但是一人出事一人擔,司機賺多,他也只是抽固定的靠行費,今天司機在外肇事,後續賠償當然也是由靠行司機自理,車行是不需要負責的。

聽完車行老闆的推諉之詞,包葉仔氣炸了,他決定一定要讓這個無良的計程車行老闆負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法律上要如何提出主張呢,包葉仔立刻撥了電話給黃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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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包葉仔的說明,仔細看了包葉仔提供的事故分析資料和車行的資料後,很有信心的對包葉仔說:放心,車行老闆的賠償責任是躲不掉的……。靠行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計程車行對於靠行的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且看以下分析。
一、靠行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
  1. 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之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
  2. 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僱用人,應如何認定?
  1.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所設;凡客觀上足認使用他人為其提供勞務而有選任監督之責者,即為該規定所稱之僱用人;縱當事人間有相反之約定,僱用人仍應依據該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始符保護被害人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88年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87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86年台上字第332 號判決等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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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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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計程車行老闆主張:車行與靠行司機之間沒有實際僱傭關係存在,法院不應對實際上沒有僱傭關係且無法監督駕駛人的計程車行,認定其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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