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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5.

自家環境髒亂,外人管得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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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前兩年在臨近某大學附近的住宅區,買了戶老公寓,打算來做個包租公,賺點零花錢。

不過,老公寓的屋況不太好,連門鎖都有點問題,許多有租屋意願的學生來看過屋況之後,紛紛打了退堂鼓。於是,屋子就一直閒置在那,有時甚至還有遊民闖入,把屋子當做休息站,久而久之,屋內就堆積許多垃圾及廢棄物。

包葉仔一直懶的去把屋子環境好好整理打掃一下,結果,附近的鄰居覺得自己住家常常會聞到異味,而且蚊蠅也變多了,因此好幾位鄰居就向區公所提出舉報。

區公所到現場附近一看,發覺環境確實有髒亂的情形,因此發了封公函給包葉仔,請他儘速清理環境。包葉仔收到公函後,仍然不以為意,隔了兩週,環保局的稽查人員再去現場稽查,發現環境仍然很髒亂,於是開立了消除髒亂勸告單,請包葉仔兩週內清除改善,否則要依法告發。

過了兩週,環保局再去複查,發現髒亂情事仍未改善,於是認定包葉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依法裁處包葉仔1,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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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收到環保局的罰鍰裁處通知書後,心裡非常不服氣,他認為屋子裡面就算有點髒亂,對外面環境又不會產生影響,要說這樣就會污染環境,環保局也未免太無限上綱了吧,而且屋內的垃圾都是別人丟的,憑什麼都要叫他清,應該要找違規亂丟垃圾的人去清才對……。懷著一肚子的不爽及疑問,包葉仔走進黃律師的事務所,希望老朋友能夠幫他解惑。黃律師聽完包葉仔大吐苦水後,笑著對他說,這筆罰鍰怕是躲不過囉,準備買單吧!
一、環保局針對居家環境髒亂影響環境衛生的相關處罰規定依據為何?
  1.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2.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11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環保局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進行裁罰時,應該注意哪些原則?
  1. 環保署96年6月6日環署廢字第0960040292號函釋略以,廢清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2. 又行政法院多數見解咸認,廢清法第11條第1款所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之責任者,如有對於土地未盡清除廢棄物及維護環境維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土地具有管理權能及實際負責之人,為其處罰對象,俾裁罰能達成行政目的,如未衡情違章之相關情節,及查明土地之使用人或管理人,逕以土地所有人為裁罰對象,即屬裁量濫用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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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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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包葉仔如果主張,房屋裡面的垃圾都不是他遺留的而是因為流浪漢侵入破壞所致,因此他沒有清除這些垃圾的義務,而且環保局本來就有清除垃圾的義務,所以這些垃圾應該由環保局直接清除即可,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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