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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6.

虛擬證人見證,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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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頭伯跟阿壞嬸結婚 10 多年了,兩個人是 3 天 1 小吵,5 天 1 次械鬥,生活非常精彩刺激,就像台灣版的史密斯任務。

鳥頭伯花錢沒啥算計,月初領錢,月中就見底了,這種狀況,阿壞嬸不知道已經罵過多少次了。去年初,鳥頭伯突發奇想,想要自己做點小生意,阿壞嬸想想,難得老公有這種雄心壯志,也許從此鹹魚翻身也說不定,於是就答應了。

不過他們去銀行申請創業貸款時,因為鳥頭伯有積欠銀行債務,所以銀行貸款承辦人員私下提了個建議,如果他們辦個假離婚,鳥頭伯應該就可以順利獲得貸款。

後來夫妻倆回家商量,覺得這個主意可行,於是決定來辦個假離婚,並且拿著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好離婚登記。不過離婚協議書上所載的證人,對於他們離婚一事事前完全不知情,有關證人之簽名、蓋章,都是他們擅自處理的。

兩口子辦好離婚登記後,其實仍然住在一起。今年初,兩口子因為開店生意不好又開始吵了起來。接下來,鳥頭伯每次吵架就會忍不住就動手打阿壞嬸,甚至還會把她的衣服剪個稀巴爛。

阿壞嬸實在忍無可忍,就對鳥頭伯說,反正我們都辦過離婚登記了,法律上本來就不是夫妻,以後你就自己好自為之吧,於是就搬離家裡。鳥頭伯氣到一個不行,於是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兩人當初是假離婚,證人根本沒親自見證兩人的離婚過程,希望法官可以判決他和阿壞嬸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阿壞嬸收到開庭通知後,心想這個臭男人真是沒路用,事已至此還來糾纏什麼,於是她也主張要反告鳥頭伯,希望法院可以判決他們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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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壞嬸面臨這種鳥事,她心裡氣歸氣,想想還是該請教一下專業律師的意見才是,於是就和黃律師約了時間,打算好好把這個案件問個清楚。黃律師聽完阿壞嬸所吐的苦水後,仔細的想了一會,對阿壞嬸說,先前的離婚協議,應該會被法院認定無效,不過妳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妳和鳥頭伯離婚,法院判准的可能性應該不低才是……。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民法就兩願離婚設有何等規定?
  1.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準上,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則所為之離婚協議仍屬無效,此為民法第1050條、第73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306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如此是否會導致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方式而無效?
  1.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略以:「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2. 準上,如果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名證人均未親自見聞離婚雙方當事人間確有離婚真意,並未在場,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則離婚雙方當事人所為協議離婚,因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而無效,則離婚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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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壞嬸如果主張,鳥頭伯每次一吵架就會忍不住就動手修理阿壞嬸,甚至還會把她的衣服剪個稀巴爛,鳥頭伯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上得由法院裁判離婚的情形,阿壞嬸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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