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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9.

和解書別亂簽,當心禍不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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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好友小陳,前陣子帶著女友開車上仰德大道欣賞夜景,原本想要享受一個浪漫溫馨的夜晚,沒想到在上山時卻和對向車道的車輛發生擦撞,結果夜景也不用賞了,雙方當事人直接就到轄區分局去做筆錄。

處理員警勸雙方以和為貴,最好可以在警局簽個和解書,以後就不用再為這件事煩心。小陳當下想想,覺得員警說的很有道理,自己平常上班也很忙,哪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處理後續事宜。加上員警對小陳說,這件車禍初步看來,主要應該是小陳的過失造成的,小陳一聽想說員警是專業,而且應該不會故意偏袒對方,於是,小陳就在分局和對方簽署了車禍和解書,答應賠償對方 10 萬元。

沒想到,過了 3 週,小陳收到交通大隊開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居然是寫小陳沒過失,應該是對方的過失造成這起車禍。小陳為求慎重,再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經過鑑定後,再次確認這次車禍的責任主因,確實是對方而不是小陳。

小陳收到鑑定結果後,決定不依原本簽訂的和解書賠償對方 10 萬元。對方先是打電話,後來又寄存證信函給小陳,要他趕快進行賠償。小陳完全置之不理,並且和對方說,既然根據鑑定結果他沒有肇事責任,他決定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撤銷先前簽訂的和解書。對方聽了整個大不爽,一狀將小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陳應該依據原本簽訂的和解書約定,給付 10 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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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收到開庭通知後,帶著對方的起訴狀還有車禍鑑定報告來找黃律師,他對黃律師說,車禍鑑定報告都說我沒有責任,對方怎麼可能告的成……。黃律師仔細的看完對方的訴狀,又把簽訂和解書的經過再詳細的確認了一次,最後對小陳說,你要有付錢買單的心理準備,法院判決對方勝訴的機率非常高……。小陳一聽當場傻眼,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呢?
一、在本案中,確認小陳得否撤銷和解的法律規定為何?
  1. 民法第 738 條第 3 款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小陳如果想要援引車禍事故鑑定報告,來撤銷先前所和解之意思表示,必須要看他的主張是否具備民法第 738 條第 3 款所稱於簽署和解書時,有無他方當事人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錯誤之情形。
二、民法第738條第3款所稱重要之爭點有錯誤,其認定要件為何?
    私法上之「和解」,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若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屬於創設,若和解之本質為創設時,和解當事人即無就「原有法律關係」有何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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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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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陳如果想要主張,既然根據鑑定結果他沒有肇事責任,他決定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撤銷先前簽訂的和解書,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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