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的好友小陳,前陣子帶著女友開車上仰德大道欣賞夜景,原本想要享受一個浪漫溫馨的夜晚,沒想到在上山時卻和對向車道的車輛發生擦撞,結果夜景也不用賞了,雙方當事人直接就到轄區分局去做筆錄。 處理員警勸雙方以和為貴,最好可以在警局簽個和解書,以後就不用再為這件事煩心。小陳當下想想,覺得員警說的很有道理,自己平常上班也很忙,哪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處理後續事宜。加上員警對小陳說,這件車禍初步看來,主要應該是小陳的過失造成的,小陳一聽想說員警是專業,而且應該不會故意偏袒對方,於是,小陳就在分局和對方簽署了車禍和解書,答應賠償對方 10 萬元。 沒想到,過了 3 週,小陳收到交通大隊開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居然是寫小陳沒過失,應該是對方的過失造成這起車禍。小陳為求慎重,再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經過鑑定後,再次確認這次車禍的責任主因,確實是對方而不是小陳。 小陳收到鑑定結果後,決定不依原本簽訂的和解書賠償對方 10 萬元。對方先是打電話,後來又寄存證信函給小陳,要他趕快進行賠償。小陳完全置之不理,並且和對方說,既然根據鑑定結果他沒有肇事責任,他決定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撤銷先前簽訂的和解書。對方聽了整個大不爽,一狀將小陳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陳應該依據原本簽訂的和解書約定,給付 10 萬元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