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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替原屋主修繕房屋,可能自己得買單!?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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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1.

替原屋主修繕房屋,可能自己得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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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咪 5 年前買了戶房子,樓高 2 層,他住在 1 樓,而 2 樓則是表弟大喵的房子。

大喵 10 多年前就搬離 2 樓的房子,去南部工作定居。而大喵 2 樓房子的屋頂,因為年久失修,所以有破裂進而漏水的情形,但大喵都沒有妥善處理,因此水都回流到阿咪的房子。

阿咪通知了大喵好幾次,希望他能夠出面處理,但是大喵卻都置之不理,拖延了好一陣子後,阿咪決定自己僱用工班來修復 2 樓房屋屋頂,並將屋頂鋪設了不鏽鋼鐵皮,前前後後總共支出了 30 萬元。

等到整個修復工程完工後,阿咪要求大喵必須就他支出的 30 萬元工程費負責買單。沒想到,大喵一口回絕,並對阿咪說,整件事情跟本就是阿咪自己大主大意,要他買單,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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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咪聽完大喵的說詞,整個人氣的七竅生煙,阿咪心想,非得把這個沒良心的傢伙告上法院,他才會乖乖掏錢買單,於是,阿咪希望委任黃律師幫他提起求償訴訟。黃律師認真聽完阿咪的說明後對阿咪說,你這筆錢恐怕是有去無回,要追討,很難。阿咪聽到黃律師的回答,當場說不出話來,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呢 ?
一、何謂適法之無因管理?其費用請求權之成立要件為何?
  1. 民法第 172 條、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此即適法之無因管理。
  2. 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之規定(即適法之無因管理),必須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始得請求本人償還其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利息。
二、何謂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其費用請求權之成立要件為何?
  1. 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即適法之無因管理)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 1 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此即非適法之無因管理。
  2. 倘若屬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第2項規定之管理事務並非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或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即非適法之無因管理),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之義務,則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本人如不享受其利益,管理人亦不得請求本人履行無因管理之義務(即償還費用、清償債務、賠償損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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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咪可否依不適法之無因管理請求權規定,向大喵求償已支出的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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