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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4.

無「法定」扶養義務,無法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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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吳先前進行 100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他將弟弟的 3 位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並據此申報 3 位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這次的所得稅申報,經過國稅局審查後,認為老吳將弟弟的 3 位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這樣的申報不符合受扶養的規定,因此否准老吳所認列的免稅額 24 萬 6,000 元,並要求老吳後續應補繳相關稅額。

老吳非常不服氣,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復查被駁回後,又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結果訴願還是被駁回。老吳決定力爭到底,打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老吳認為,在 100 年度時,他的弟弟失業,因此弟弟的子女只能靠他扶養,他就好像這些晚輩的家長一樣。雖然老吳的父母和弟弟是有財產,也就是現在他們自己住的房子,但是有房子並不代表有所得。縱使弟弟有車子,那輛車也是超過 25 年的老爺車,弟弟小孩的保險費也是老吳代繳的……,這些理由絕對正當合理,國稅局跟財政部怎麼可以不採納,因此,老吳決定一定要和國稅局打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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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吳收到財政部的訴願決定書後,就和黃律師約了時間,到事務所跟黃律師討論案情,希望能委任黃律師幫他好好向無良官府爭取權益。黃律師認真聽完老吳的說明,再釐清了一些事實狀況,然後對老吳說,唉,老兄弟,親人有幫到最重要,這件官司勝訴希望渺茫,你要看開點……。老吳聽到黃律師的回答,當場愣住說不出話來,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綜合所得稅列報受扶養親屬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為何?
  1.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按前 4 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一)……(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未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民法:
    (1) 第 1114 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 第 1115 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3) 第 1118 條前段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4) 第 1122 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5) 第 1123 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大法官釋字第 415 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按受扶養之人數減除免稅額,固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二、法定扶養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因其能力所及,給予受扶養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是否得將接受資助之家屬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1. 揆諸上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可知,民法第 1115 條定有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如果扶養義務順序在先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充分之資力足以扶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則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不得逕向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即使順序在先之人資力不甚充分,亦僅得請求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
  2. 再者,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既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則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除應證明其列報之該受扶養者係其他親屬或家屬外,並應就其他履行扶養義務之順序在先之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法定順序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扶養義務及該其他親屬或家屬確受其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 否則,該法定扶養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縱因其能力所及,給予受扶養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亦僅屬慈惠施與行為,係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尚非履行法律上之扶養義務,其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合,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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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老吳認為,自己的弟弟失業,因此弟弟的子女只能靠他扶養,他就好像這些晚輩的家長一樣。雖然老吳的父母和弟弟是有財產,也就是現在他們自己住的房子,但是有房子並不代表有所得。縱使弟弟有車子,那輛車也是超過 25 年的老爺車,弟弟小孩的保險費也是老吳代繳的,……,老吳可否依據上開理由,主張將弟弟的 3 名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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