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先前進行 100 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他將弟弟的 3 位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並據此申報 3 位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這次的所得稅申報,經過國稅局審查後,認為老吳將弟弟的 3 位子女列為受扶養親屬,這樣的申報不符合受扶養的規定,因此否准老吳所認列的免稅額 24 萬 6,000 元,並要求老吳後續應補繳相關稅額。 老吳非常不服氣,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復查被駁回後,又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結果訴願還是被駁回。老吳決定力爭到底,打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老吳認為,在 100 年度時,他的弟弟失業,因此弟弟的子女只能靠他扶養,他就好像這些晚輩的家長一樣。雖然老吳的父母和弟弟是有財產,也就是現在他們自己住的房子,但是有房子並不代表有所得。縱使弟弟有車子,那輛車也是超過 25 年的老爺車,弟弟小孩的保險費也是老吳代繳的……,這些理由絕對正當合理,國稅局跟財政部怎麼可以不採納,因此,老吳決定一定要和國稅局打官司打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