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前兩天下班回到所住社區,收到一份社區管委會寄發的存證信函,當中寫道:老李是「○○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 900 元,惟自民國 100 年 4 月起至 102 年 5 月止,積欠管理費 2 萬 3,400 元,管委會屢次催告老李給付管理費,但是老李始終未為付款,且依住戶規約,為此管委會特別最後再通知一次老李請儘速給付欠繳之管理費,如果再不繳納,管委會將依法對老李提起民事訴訟,請他乖乖付費。 老李看完存證信函後大為光火,立馬回了一封信給管委會,當中寫道:這個社區的管委會主委任期,在 99 年 12 月就應該屆滿改選了,當時的主委雖然曾經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但是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之後主委就一直未改選,也不召開住戶大會,更不知收取的管理費流向為何,所以當然是等到召開住戶大會改選主委及管委會成員後,老子就會把先前尚未繳納的管理費一次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