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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欠錢不還!速防止他脫產?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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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7.

欠錢不還!速防止他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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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叔 3 年前因為做生意需要週轉,因而向阿好嬸借了 200 萬,當時雙方約定阿克叔每個月還 4 萬元給阿好嬸。阿克叔前兩年都算有信用,每個月準時還款給阿好嬸。

但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阿克叔便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阿好嬸剛開始想說阿克叔可能只是一時周轉不過來,於是沒有積極催討欠款,沒想到阿克叔這一拖欠就是沒完沒了,阿好嬸心想事情不妙,於是自己寫了封存證信函給阿克叔要求他儘速還款。

沒想到,阿好嬸寄出的存證信函遭到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阿好嬸看到被退回的存證信函,心中不禁開始著急,深怕阿克叔若脫產逃避債務,自己的老本將一去不回,於是立馬和黃律師通了電話,約好時間去事務所討論後續該如何向阿克叔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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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仔細看完阿好嬸帶來的相關證物 ( 借據、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及轉帳傳票…… ) ,又跟阿好嬸確認了一些事實狀況後,對阿好嬸說:我建議您儘速向法院聲請對阿克叔進行假扣押,如此才能避免阿克叔進行惡意脫產……。為什麼黃律師向阿好嬸提出這樣的建議?聲請假扣押的法定要件又為何?
一、 為什麼黃律師會建議阿好嬸向法院聲請對阿克叔進行假扣押
  1.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及第 52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 為了保全債權人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即金錢債權)將來可以確實獲得清償,通常律師會建議債權人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等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再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防止債務人先行惡意脫產。
二、司法實務針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如何認定的?
  1. 司法實務針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認定,基本上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
  2. 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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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好嬸多次向阿克叔催討債務,阿克叔都置之不理,後來阿好嬸寄發存證信函催請阿克叔還款,又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如果法院後來有調查到阿克叔的正確戶籍地址,阿好嬸是否仍得對阿克叔聲請進行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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