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網路不實散播,恐負民刑法雙重責任?p=1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171.

網路不實散播,恐負民刑法雙重責任!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老黃,我先前有在PTT還有Facebook上,一直說○○鮮乳放那麼多天都不會壞,根本就是人造牛乳、假牛乳、包著糖衣的毒牛乳,這樣會不會有犯法的問題啊?」

電話那頭,是黃律師的老友阿牛的聲音。

黃律師問:「你也好笑,幾歲的人了,說了才來擔心這害怕那?」

阿牛說:「我原本也沒在擔心,但是前幾天看到牛乳公司發聲明要告網友,我做這些事都沒敢讓牛嫂知道,要是我真的被告,我一定會被牛嫂唸到沒路逃……。」

黃律師說:「所以牛乳公司還活的生龍活虎,倒是你有可能先被牛嫂大卸八塊。」

阿牛:「是呀!別笑我了,快幫我看看如果我真的走狗屎運被告的話,會不會有問題啊。」

黃律師說:「怕死的話,就把你曾經發表過的文字,依時間順序整理一下寄給我,我再幫你好好瞧瞧」

阿牛說:「好好好,就指望你這位大律師幫我指條明路。」

黃律師聽完大笑說:「阿牛,出來混總是要還的。無間道看那麼多遍了,應該對這句名言不陌生吧。總之,啥都先別說,快把您的名言高論寄給我,讓我好好拜讀一下吧。」

{ Go Top }
 
阿牛在PTT還有Facebook上,不斷PO文說○○鮮乳根本就是人造牛乳、假牛乳、包著糖衣的毒牛乳,這樣會不會有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刑事的誹謗責任?
一、阿牛會不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如果牛乳業者,可以舉證證明阿牛在 PTT 還有 Facebook 上的 PO 文行為,已經侵害了業者的商譽,那麼牛乳業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第1項規定,要求阿牛負侵害商譽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二、 阿牛的PO文行為,有可能涉及刑法哪一個條文?
  1.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依阿牛的 PO 文行為,牛乳業者有可能主張他觸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誹謗罪。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
   民法債編總論 / 徐律師、刑法分則 / 凌志、刑法分則 / 方律師、刑法(概要) / 方律師
   破解刑法分則 / 蕭台大、刑法(概要)精讀 / 凌志  
Q:阿牛的PO文行為,會不會確實已經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