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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8.

「先付定金,才給契約」購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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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黃律師家附近有一件預售屋銷售中心在震耳欲聾的鞭炮聲中正式開賣。黃律師的老鄰居阿祥興致勃勃的跑去參觀,回來之後對這棟預售屋的格局、方位、車位配置還有務業管理,一整個滿意到不行,很有下訂的衝動。

隔兩天阿祥剛巧碰到黃律師,於是就聊起想要買預售屋這檔事,阿祥問黃律師有啥需要注意的,黃律師隨口帶了一句:「如果有再去看屋,跟銷售小姐要一下契約,我再來幫你看看契約內容是否合理吧。」

後來,阿祥真的再跑了一趟銷售中心,銷售小姐一直鼓勵阿祥當場下訂,阿祥突然想起黃律師的叮嚀,於是就跟銷售小姐說:「可以把契約書給我回家看一下,確認沒問題我就趕快來下訂嗎?」

沒想到銷售小姐居然對阿祥說:「要看契約的話需要先付定金,我們才能提供契約給你回家看喔!這家建商信譽很ok的,所以我們公司才願意幫他們代銷,你喜歡的那幾戶目前正熱銷中,趕快下訂就對了,建商合約每家條款長的都差不多,沒什麼好看的啦……。」

阿祥聽到這樣的回答反而覺得怪,再三詢問是否一定要先付定金才可以看到契約書,不付訂金就不能先看嗎?銷售小姐說業界慣例都是如此,沒有付訂金是不能提供契約書給客戶的……。

阿祥決定還是找黃律師問清楚,究竟代銷業者宣稱「先付定金,才給契約」的說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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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易相較於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何等特性?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才能提供契約書交由購屋人審閱,是否合法?
一、預售屋交易相較於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何等特性?
    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且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皆屬於資訊優勢之一方。
二、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才能提供契約書交由購屋人審閱,是否合法?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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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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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代銷業者銷售預售屋,如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情事,是否應與建商併負相同之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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