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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老大不小不離家,驅離啃老族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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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1.

老大不小不離家,
驅離啃老族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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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大姑婆前兩天撥了通電話給黃律師,希望能夠約個時間向他請教幾個問題。後來,兩人碰面一聊,大姑婆就開始講起她大兒子的狀況。

她的大兒子五年前結婚後就搬離家中,對她根本不聞不問;逢年過節也不回家就算了,就連打通電話都沒有。去年底,大兒子和媳婦離婚,他沒徵求大姑婆的意見,就直接搬回來,然後也不去上班,整天就窩在家中沉迷網路對戰遊戲,缺錢了,就只會向大姑婆伸手,若是大姑婆遲疑不肯借錢,他就大聲喝罵,甚至還動手推老人家……。

大姑婆再也不想被這個啃老族拖著,想讓他搬離家中,但是講了幾次,大兒子根本不為所動,為此,大姑婆才特地來請教黃律師,到底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她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把這個啃老族驅離……。

黃律師聽完大姑婆的敘述,拍拍老人家安慰她說:「放心,這種狀況在民法上有處理的方式,讓我來幫忙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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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民法規定上,有哪些規定可以讓啃老族退散?如果啃老族就是不肯搬離家中,有什麼方式可以讓他搬家呢?
一、在現行民法規定上,有哪些規定可以讓啃老族退散?
  1. 民法第 1122 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2. 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民法第 1124 條前段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
  4. 民法第 1128 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5. 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等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家長如基於前揭家長及財產支配之權限,得依據民法第 1128 條之規定請求該等家屬由家分離。
二、如果家長擔心啃老族只是走人,但是物品卻始終不清空,藉此留個尾巴,三不五時再回來拿個東西順便亂一亂,家長還可以依法進行何等主張呢?
  1. 民法第 767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2. 子女對父母雖有扶養義務,但此一扶養義務並不因而使其當然享有使用父母房屋之權利。如果家長擔心啃老族只是走人,但是物品卻始終不清空,可依據民法第 767 條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啃老族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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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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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家長取得相關勝訴判決,但是啃老族對於判決甩都不甩,拒絕走人時,家長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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