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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空服員罷工爭權益,消費者損失向誰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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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2.

空服員罷工爭權益,
消費者損失向誰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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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引起國人觀注的事件,應該是某國營航空公司空服員發起的罷工事件。

整起罷工事件,雖然已經落幕,但是該航空公司的航班依舊大亂,根據 6 月 26 日蘋果日報的報導指出,松山和桃園機場該航空公司的櫃檯幾乎一直維持有 200 人排隊,還有人等了 14 個小時還等不到機位,總計全天共取消 55 班、逾萬人行程受阻, 6 月 24 日、 25 日兩天共造成 122 個航班取消, 3 萬多名旅客受影響……。

黃律師的一位老友,在年初就已經計畫好,趁小朋友學校期末考剛結束又還沒放暑假前,先帶孩子出國玩一趟,一方面在機票價格上較優惠,而且不用忍受暑假團人擠人狀況,只是這原先預設好的精心安排,卻因為這次的罷工行動,而整個狀況大亂。

老友自己也是一個上班族打工仔,她能夠體諒空服員想要爭取自己勞動權益的想法,但是,因為這樣的突發事件,導致她所蒙受的相關損失 ( 用較高價格轉搭別家航空公司、住宿需重新安排且需額外支付相關費用…… ) ,她又可以透過哪些管道進行求償?老友在電話中無奈的詢問黃律師……。

黃律師在釐清了一些基礎事實後,對老友說,相關損失都有求償管道,心情放寬點,他會協助處理相關求償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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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我國史上第一次空服員罷工事件中,跟團及自由行的旅客,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一、在本案中,受影響的自由行旅客,應該如何向航空公司求償?
  1. 航空公司若更改或取消航班,應即時通知旅客,並協助旅客簽轉其他航空公司,或提供退、改票免收手續費;若因行程延誤,亦應提供適當補償措施。相關衍生增加的費用或延誤的時間,旅客若能具體舉證,都可向航空公司求償。
  2. 航班如有遲延情形,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4 條之規定:「( 第 1 項 )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1. 必要之通訊。 2. 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3. 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4. 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 2 項 ) 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準上,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或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等,消費者可依實際狀況主張權益。
  3. 如因本事件發生消費糾紛,可撥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二、在本案中,跟團但尚未出境的旅客,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1.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旅客)。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2. 在本案中,跟團但尚未出境旅客,旅行社應妥為安排旅客轉搭其他航班或轉團,旅客如欲解約退費,則依前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即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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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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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本案中,跟團且已出境旅客,應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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