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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3.

颱風假強制補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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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個強烈颱風尼伯特侵台,各縣市都不敢掉以輕心,紛紛宣布7月8日停班停課。

在一片防颱整備聲中,網路上卻有網友貼出一則訊息,內容是一家電子公司的公告,要求7月8日放颱風假沒上班的員工,必須統一調班至7月10日。

這內容在網路上一經揭露,很多網友紛紛痛批這樣的公司真是太無良太超過,也有很多朋友傳訊息問黃律師,想瞭解公司真的有權利要求員工這樣配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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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在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前,便片面公告要求員工另於指定日期補班嗎?勞工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一、雇主沒有和勞工協商,就自行以公告方式,將颱風假日與休息日對調,此一公告方式是否合法?
(一) 勞基法:
  1. 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 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3. 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4. 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
   關事項。」

(三)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相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基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2. 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方得為之。是故,雇主如果沒有和勞工協商,就自行以公告方式,將颱風假日與休息日對調,此一公告方式應與勞基法規定有所牴觸。
二、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是要求勞工補行工作、或聲明將扣發全勤獎金?
  1.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2. 依上開規定可知,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要求勞工補行工作(補班),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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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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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颱風假當日出勤,雇主是否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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