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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0.

一定要簽書面合約?口頭約定契約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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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是個手工肥皂販售者,一開始,他只透過親朋好友的口耳相傳,幫忙推廣販售,銷路不至於不好,但只能說平平。後來,朋友建議他在網路上開個商店,希望能透過網路的力量來促進銷售量。

但是網路商店開張快半年,銷售量依然不上不下,小賴心想是不是應該在網路上打點廣告來促銷看看。

剛巧有個網路廣告商發了mail 給小賴,希望小賴可以購買他們公司的網路廣告促銷方案,並且mail 當中還附上規劃網路行銷廣告刊登服務合約的電子檔。

小賴看了方案還有合約內容,有些心動,但也不免擔心,如果廣告成效不如預期,那這筆廣告費豈不是白花了。

於是,他回了mail 給廣告公司業務,表示他有意願委託他們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但希望在合約當中加上一個條件:如果廣告刊登2個月後,銷售量沒有提升1成5以上,那麼廣告公司應該要退還一半的費用。廣告公司的業務立刻回了mail 表示同意,於是,小賴就支付了廣告費用。

小賴支付費用的隔天,廣告公司立刻就把廣告上架。然後再隔了一週,廣告公司將正式合約電子檔mail 給小賴,請他在收到後3天內簽名後掃瞄回傳。

但是,小賴一看合約內容,當中並沒有載明他所要求的銷量未提升須退還一半費用的約定。他就打電話詢問廣告公司業務,沒想到業務居然對他說,公司的合約都是制式的,沒法更動,但是大家先前已經有約定,公司會照辦的。

小賴來回和廣告公司溝通了兩、三次,希望能把退費約定,白紙黑字寫進合約裡,但是廣告公司覺得沒有必要,於是,小賴就一直沒把正式合約簽名回傳給廣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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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問題來了,在這起個案中,小賴可否主張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7天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規定呢?廣告已經刊登了,但是合約還沒有正式簽名回傳,這樣可以說合約已經成立了嗎?如果之後銷售量並未提升,小賴可以主張廣告公司應該退還一半的費用嗎?懷著這些疑問,小賴來到黃律師事務所,打算好好問個清楚。
一、在這起個案中,小賴可否主張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7天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規定呢?
  1. 消費者的定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2. 企業經營者有時亦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然而,企業經營者不是在從事生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的企業經營者即為消費者。
  3. 綜上可知,小賴雖然屬於企業經營者,但在這起個案中,他亦為消費者,應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的規定。然而,廣告公司已經將廣告刊登在網站上超過1週以上,此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小賴應已無法行使7天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的權利。
二、廣告已經刊登了,但是合約還沒有正式簽名回傳,這樣可以說合約已經成立了嗎?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雖然小賴沒有將合約正式簽名回傳,然而依據前開規定,並且觀察小賴和廣告公司的溝通過程可以看的出來,雙方對於刊登廣告的時間、方式、費用以及退費條件,在mail 裡面都已充分溝通,此時應可認定合約已經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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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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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之後銷售量並未提升,小賴可以主張廣告公司應該退還一半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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