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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2.

兼差送貨,難道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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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打算明年把女友娶進門,婚也求了,女友也點頭了,雙方父母也拜見過了,眼下看來是一切順風順水,但是,小郭心裡一直藏著一份不安。

口袋還有戶頭的銀兩都不足,是小郭內心不安的主要原因。

和女友交往期間,小郭為了哄女友開心,每每不惜成本砸大錢,帶著女友出國上山下海,玩是玩得開心,但是荷包裡的新台幣也燒得很用力,再加上,小郭沒有儲蓄的習慣,也是月光族一枚,現在好了,距離結婚還有一年左右,該用什麼方式多攢些銀兩,成了小郭眼下最當務之急的事情。

來去兼差好了,小郭左思右想得出這個結論。

但是平常週一到週五白天都被綁在辦公室,要怎樣兼差?於是,他問了同事小羅,小羅傳了個網頁訊息給他看,網頁內容是這麼說的: 「如果你不想被萬惡的資方剝削,如果你想多賺點安家費,只要你有一台普通重型機車,請馬上下載「有夠快送貨APP」,自由選擇你想服務的客人,百分之百的服務自主權,時間完全自己掌控……。」

小郭看完網頁內容後,內心激動不已,心想這樣的工作型態真是再適合自己不過了,於是二話不說,立馬下載了「有夠快送貨APP」,準備賺錢去。

眼看娶媳婦的銀兩有著落,小郭開心不已,馬上跟一些親朋好友分享這開心的訊息,然而,當黃律師看到小郭傳來的開心訊息時,心中立即暗叫不妙,馬上回了訊息給小郭:且慢、且慢,你做這個工作只怕錢還沒賺到,卻要先付出一筆罰款,快跟我連絡,我跟你好好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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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看到黃律師回覆的訊息,頓時一愣,心想:只不過利用上下班或平時空檔時間,順道送個貨賺錢,難道也會違法嗎?但是,他知道黃律師不會平白無故這樣跟他示警,於是趕緊跟黃律師連絡上,去他的事務所準備問個清楚……。小小白領打工仔,利用上下班或平時空檔時間,騎著自己的機車,順道送個貨賺點零用錢,這樣的自食其力熱血向上行為,如果真的做了,會違反什麼法律規定呢?
一、小郭如果以機車幫別人送貨,這樣的方式是否可以說並不屬於「汽車貨運業」?
(一) 公路法:
  1. 第2條第9款規定,「車輛」係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2. 第2條第10款規定,「汽車」係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3. 第3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貨運業」係指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4. 第79條第5項:「汽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二) 準此,機車屬於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且非依附於軌道或利用電力架設,其屬前開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稱之「汽車」,是故,「載貨機車」自然屬於上開公路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之「載貨汽車」。

(三) 依上開規定可知,陸運上行駛之貨運車輛,得載運貨物營業收取運費者,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取得汽車運輸業許可證後,始可載貨收費營運。是故,如果運送行為涉及載運貨物並受有報酬之行為,即應為上開規範所規制。因此,小郭如果以機車幫別人送貨,這樣的方式已經不能說它並不屬於「汽車貨運業」。

二、小郭利用上下班或平時空檔時間,順道送個貨,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經營」汽車運輸業?
  1. 公路法第2條第14款規定,汽車運輸業係指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2. 前開規定所稱「經營」,係以從事運輸(客、貨運)行為及受領報酬為認定。
  3. 小郭如果利用空檔時間,收受利用有夠快送貨APP平台之第三人之貨物,至指定地點,並受有報酬,其間就該趟貨物運輸行為及車資已有合意,運送契約即已成立,應可認定屬於「經營」汽車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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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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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郭可否主張,他只是經由有夠快送貨APP平台得知他人的送貨需求,而順路幫忙送個貨,這跟即使不順路還特別專程去幫別人送貨的行為是不一樣的,政府如果連這種事都要處罰,這實在是於法不合而且也管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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