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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2.

從公司鬥爭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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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是個股票投資小散戶,平時最喜歡看的就是財經新聞,也有事沒事就看看第四台投信投顧老師的解盤節目,對於吸收各種理財資訊,是個非常積極認真的好學生。

最近國內某老牌知名上市公司,5月要召開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公司為此召開董事會,針對各界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核,結果現行經營團隊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全數審核通過,但非現行經營團隊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沒有任何一位通過資格審核,等於是全數被刷掉了。

這個消息一經批露,各路投資人馬立刻嘩然,平面還有電子媒體不斷討論此事,因為阿水先前曾經買進這家公司的股票,手頭上還有些持股,所以對於這起事件的後續發展十分關心,每天都在注意新聞的最新動態。

只是新聞看著看著,多數的報導內容,阿水都能理解,惟獨很多報導都提到,沒有通過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的另一方,已經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要求法院裁定讓原先被刷掉的人,重新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阿水心想,要處分就來真的,幹嘛搞個「假的」處分,真是莫名其妙,而且「定暫時狀態」這幾個字,雖然每個字都看得懂,但是合起來就不知道在講什麼碗糕……。

既然要當個「認真」的股票投資小散戶,阿水決定去找黃律師請教一下,搞清楚這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究竟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

黃律師聽完阿水的提問,對阿水說:「針對你的疑問,我待會簡單跟你說說你就會明白了,這沒有很難。但是你當一個股市投資散戶,居然認真成這樣,這倒是太令我肅然起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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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意思是什麼呢?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時,主要會審查哪些要件呢?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最後被撤銷,聲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一、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意思是什麼呢?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法律依據,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其規定如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非為保全債權人請求的強制執行,而是準用保全強制執行假處分的規定,以定爭執之法律關係之暫時狀態而已。
  3. 所謂「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無論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均屬之,其為財產上之法律關係者,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為限;又繼續性之法律關係固無論,即令非屬繼續性之法律關係,祇要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且得以本案訴訟確定時,即得聲請為該項處分。(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參照)
二、 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時,主要會審查哪些要件呢?
  1. 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時,主要會審查各該聲請案件是否具備保全的必要性,亦即如果法院不核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是否會發生重大損害,或產生急迫的危險,或發生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的情形。
  2. 準上,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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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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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裁定最後被撤銷,聲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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