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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5.

電器有瑕疵、修不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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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立上週搬入新居,邀了一堆親朋好友來歡慶入厝,大家好好地海吃海喝了一頓。

既然是慶祝入厝,很多親友也紛紛送他各式各樣的家電產品,從洗衣機、電冰箱、電視、微波爐、烤箱……,每一樣東西都有人送他,他也樂得省下一筆開銷,心中還暗自竊笑,想說這樣真的是賺到囉!

但也不知是他運氣不好,還是親友送的家電產品本來品質就有些狀況,有些電器才使用一個多月就開始出現狀況,一下是接觸不良,一下是壓縮機運轉有怪聲,一下又是烤箱溫度時熱時不熱,甚至還會冒出小煙,這讓阿立三天兩頭就要抱著家電往原廠維修站跑,或是請維修人員到家中當場修理。

東西壞掉心情已經不太好了,但讓阿立更不爽的是,好幾次維修人員告訴他,他的家電雖然還在保固期間,但是他們認為是阿立的人為因素造成損害,所以要跟他另外收取維修費用;這也就算了,其中有一樣家電,廠商已經維修了五次,卻還是沒辦法完全修好,每次東西送回來過沒兩天又會出現同樣的故障狀況,這讓阿立的耐性瀕臨崩潰。

除此之外,連他自己在網路上或在實體店面購買的家電,他拆封後覺得商品有瑕疵想要退貨,好幾家業者居然都以商品已拆封為理由,拒絕退貨要求……。

阿立抓狂到不行,他想說老子買個家電用品碰到的狀況,居然比買房子還多,這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就是買個家庭電器想要維修或退貨而已,怎麼會這麼難搞定?而且每次業者或客服跟他講沒幾句,就會搬出契約、店面或是網站的購物聲明,跟他宣稱說他們的所做所為,一切都是於法有據的。

阿立心想,要講法律講契約規定是吧,自己雖然不懂,但是我可是有朋友在當律師的,於是,他立馬打了個電話給老友黃律師。

黃律師聽完阿立悲憤的陳述,好言安慰的對他說:你現在碰到的狀況,在民法還有消費者保護法,都可以幫助你提出主張的規定,光生氣是沒用的,還是先瞭解可以保障你權利的法律規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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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家電產品,除了業者提供的維修保固服務外,業者就其出售的商品,還需負擔哪些擔保責任?消費者將購買的家電產品送修,如果修了好幾次都無法徹底修復,消費者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消費者在網路或實體店面購買家電產品,如果拆封檢查後認為有瑕疵要求退(換)貨,業者可以主張商品一經拆封即不得退(換)貨嗎?
一、消費者購買家電產品,除了業者提供的維修保固服務外,業者就其出售的商品,還需負擔哪些擔保責任?
  1. 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依上開規定,消費者購買家電產品,業者依法就出賣的產品,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亦即業者應擔保商品交付給消費者時,價值及效用不得減少,且應符合所保證的品質。
  2. 消費者收受商品後,經檢查如發現瑕疵,可依情形主張解約退款(民法第359條本文規定參照)、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參照)、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規定參照)或更換無瑕疵的商品(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消費者將購買的家電產品送修,如果修了好幾次都無法徹底修復,消費者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1. 經濟部88年3月3日經商字第88002193號函公告之「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4項規定:「因非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毀損者,出賣人負維修責任;如經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其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出賣人不得拒絕。」
  2. 依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於保固期內將購買的家電產品送修,如果修了三次都無法徹底修復,如果不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所致,消費者可以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支付的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的商品,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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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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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消費者在網路或實體店面購買家電產品,如果拆封檢查後認為有瑕疵要求退(換)貨,業者可以主張商品一經拆封即不得退(換)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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