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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11.

全台大停電,電費可減、損失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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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油供應大潭電廠的天然氣突然中斷,引發全台大停電,許多商家及公司,因為停電造成營業損失,此外,也發生多起民眾困在電梯的事件,更多的民眾因為停電導致空調設備停擺,無法待在家中,只好被迫到戶外「乘涼」。

整起事件經過調查後,因為確定是人為疏失導致這次大停電,因此台電對於所有的停電用戶提出電費扣減專案措施:一般民生用戶,減收「一天」電費;工業用戶,也將扣減「一天」的基本電費。

黃律師的好友老趙,是一家餐廳的老闆,聊到上週的大停電,老趙氣得牙癢癢的說:「新聞說台電會減收一天的電費當作賠償,而且說什麼是專案破例處理,否則依原本的規定是不能這樣賠償的,一直聽到這種講法,我就一整個奇檬子不爽,感覺好像我們這些用戶收了個好大的人情勒!我當天原本有10幾桌的訂位,後來因為停電所以只能取消,這些損失我去跟誰要啊?」

老趙的太太剛好過來清理桌面,聽到老趙在嘀咕停電導致餐廳營業損失的事,也忍不住問道:「黃律師,像這次的無預警大停電,我們這些小百姓,能不能去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啊?您幫我們開示一下吧。」

黃律師聽了老趙夫妻倆的抱怨還有提問,一邊苦笑,一邊對他們說:「先回答嫂子的問題,這種大停電事件,如果要向台電求償,只能依民事途徑處理,是不能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的。至於老趙的疑問,說實在的,如果依台電原本的營業規則還有供電契約規定,除了特殊用戶以外,台電基本上是不用賠償的,所以台電說這次是破例其實沒錯,不過講這種話一定會讓很多人感受不是太好,而你們餐廳的營業損失部分,單純依法論法,是有主張求償的可能空間在,不過實際上如果真的要去求償,我看是要費不少時間及功夫的……。」

老趙夫妻倆聽完黃律師的回答,先是共同一愣,接著老趙對黃律師說:「聽您這樣一講,有很多觀念跟我們原本想的都不一樣ㄟ,我還以為台電是公家單位,所以它如果造成我們的損失,當然可以請求國賠;至於您說依台電現有的營業規則還有契約規定,針對這次大停電的狀況,基本上是不用賠償的,這我們就完全搞不清楚了,剛好今天有空,您就幫我們夫妻倆解解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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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無預警大停電,為什麼不能去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依台電原本的營業規則還有供電契約規定,要在什麼情形下,台電才需要負賠償責任?另外商家因為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依法有什麼途徑可以向台電請求賠償?
一、這次的無預警大停電,為什麼不能去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
  1. 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 (公) 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 191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法務部 72 年 10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2892 號函參照)
  2. 公營企業並非國家基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經濟行政,就此私經濟行政事項所生之私權爭執,自應適用私法之規定,並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又公營企業屬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1項所稱商品製造之企業經營者,自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3. 台電公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依法務部前開函釋意旨可知,其所有之發電設施財產,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條所規範之「公有公共設施」,若台電之所有之發電設施導致民眾受有損害,民眾應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非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二、依台電原本的營業規則還有供電契約規定,要在什麼情形下,台電才需要負賠償責任?

台電公司營業規則

  1. 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一、依法令規定。二、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四、電源供應不足。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2. 第 39 條:「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賠償用戶停電損失:
    一、高壓以上電力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 ×停電時數
      (二)停電時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0分鐘 10~60分鐘 超過60分鐘
    停電時數 不予計算 按1小時計 按停電時數計,尾數不及60分鐘者,以1小時計算
    二、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或包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24小時 24小時以上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扣減方式比照前款高壓以上
        電力用戶計算。
    三、包燈及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或包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24小時 24小時以上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前條第1項第4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
        (或包制電費)×4%×停電次數」

台電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相關規定明定於契約第19條、第20條,規定內容基本上與前開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 38 條、第 39 條規定相同。

綜上可知,如係不可歸責於台電公司之事由導致停電,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 39 條及台電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第 20 條規定,若連續停電 24 小時以上,台電應依用戶用電種類,扣減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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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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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家因為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依法有什麼途徑可以向台電請求賠償?

商家因為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可以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請求營業損害賠償;或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本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但書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向台電請求賠付懲罰性賠償金。

台電已經破例給予所有停電戶扣減一天電費的處理了,就別再另外向台電請求賠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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