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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13.

一個違規停車行為,可以連續開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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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孫是黃律師的高中死黨,兩人常一起相約去吃吃喝喝。

前兩天,兩人又約好去吃某一家老字號上海菜館。

黃律師先到達餐廳,喝了杯茶,正悠閒的看著菜單,過沒幾分鐘,老孫也到了,手上還拿了一疊單據。

「老黃,這回你可要發揮你的法律專才,幫我好好平反一下。」老孫氣急敗壞的說。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你慢慢說。」黃律師倒了杯茶遞給老孫。

「上個月我們公司臨時派我去日本出差,這一去半個多月,出發前我一直在想,我該把我的車子停到哪裡才安全又比較不會日曬雨淋,後來在家裡附近的公園看到一個好位置,那個位置有大樹可以遮陽擋雨,旁邊還有個路燈,所以不會太昏暗。於是我就把車停在那個位置,然後我就去日本了。回國之後,我去牽車,我看整輛車的外觀狀況都挺好的,當時還想說真是找對地方了,以後要出遠門的話,都把車開去那個位置停。結果沒想到,我剛臨出門前,收到了 8 張違規停車罰單,罰單上寫說我『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我一看上面寫的違規時間,就是我去日本的那幾天,我說老黃,我就是 1 個違規行為嘛,警察居然開了 8 張罰單,政府這樣會不會太超過了一點!」老孫一邊拿著那疊警方附上的違規照片用力甩著,然後一口氣連珠炮似的說了一大串。

黃律師把老孫手上的罰單還有那疊照片接過手來,仔細端詳好一會,再沉思幾分鐘,然後對老孫說:「照罰單上的內容還有照片的拍攝方式,你應該是被一般民眾拍照檢舉的,雖然這樣的處罰方式常常引起爭議,我沒記錯的話,最近媒體也有在報導討論這樣的處罰方式是否妥當,相關主管機關好像也有表示會檢討相關法令規定,不過在法令還沒修正之前,這筆罰款我勸你還是先去繳了吧。」

「照你這樣說,警方這樣的開單方式一切都是合法沒有問題的嗎?」老孫詫異的問道。

「這樣的交通違規連續處罰方式,也許會讓當事人非常難以接受,但是純從法律面上看,警方對於你的違規情形處理方式,我想應該還算是站的住腳的。」黃律師持平的說。

「好吧,聽你的,我找個時間去繳罰款,不過趁這個機會,你順便跟我說說相關的法令規定吧,也好讓我增進一下法律常識。」老孫無耐的說。

黃律師拍拍老孫的肩膀說:「沒問題,我們先點菜吧,等一下邊吃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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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果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事件,警方是否一定都要依法舉發?何種違規停車情形,民眾得連續舉發,此種方式是否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所牴觸?如果警方真的認為違規停車會妨礙交通,那乾脆一律拖吊不是更快更好?……針對上述問題,黃律師會提出怎樣的說明呢?
一、民眾如果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事件,警方是否一定都要依法舉發?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民眾提出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如果警方查證屬實,後除非該案件符合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免予舉發情形,否則警方都應該依法舉發。
二、何種違規停車情形,民眾得連續舉發?此種方式是否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有所牴觸
  1.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之違規停車情形,民眾得連續舉發。
  2. 依據釋字 604 號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此種方式與一事不二罰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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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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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警方真的認為違規停車會妨礙交通,那乾脆一律拖吊不是更快更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可見是否採取拖吊措施,必須由警方斟酌妨害交通情形、車輛現況、勤務配置等一切情形加以綜合判斷,如果警方一有發現違規停車情形,便一律予以拖吊,一方面與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 項規定不符,另一方面亦恐與行政程序法上比例原則規定有所牴觸。

警方勤務一大堆,平常就快忙不過來了,所以如果警方真的認為違規停車會妨礙交通,一律拖吊應該是最有效率又最合法解決違規停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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