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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

捐出去的救災款項,可要求退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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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黃,最近我看新聞還有網路評論,說好多人要求退回原本捐給花蓮大地震的救災善款,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是有看沒有懂,你能不能幫我講解講解,這當中究竟有什麼法律問題啊?」黃律師的好友邁可,一邊吃著日式定食,一邊對黃律師提問。

「這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好幾個部分,你想瞭解什麼?」黃律師一邊大口吃著美味的炸蝦,一邊反問邁可。

「比如說,政府官員一直在講的專款專用,是什麼意思?震災捐款可以用在補助特定產業嗎?」邁可問道。

黃律師說:「嗯,這涉及到『公益勸募條例』還有『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我等一下跟你簡單說說。」

「還有,慈善捐款在法律的定位上是什麼呢?」邁可繼續問道。

「慈善捐款在法律的定位上,主要涉及到『民法』上有關贈與的規定,這個我也可以約略跟你說明一下。」黃律師對邁可回應道。

「不好意思,最後一個問題,有些網友說,已經捐出去的款項,依法是不可以要求退回的,這種說法正確嗎?」邁可一口氣把他心中的疑問全部提出。

「哈,還好是最後一個問題,你再繼續問下去,我就準備要跟你收律師談話費了。回到你問的問題,你剛才提到的網友說法,原則上是正確的,但也有例外情形,這當中涉及到民法當中贈與行為的細部規定,我待會再簡單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懂了。」黃律師一邊開玩笑一邊對邁可說。

「老黃,請你吃這頓飯真是值回票價,CP值實在是太高了,就拜託你這位大律師幫我這個啥都不懂的中年大叔,普及一下法律常識。」邁可捉狹的說道。

黃律師笑著回應道:「好吧,我就慢慢跟你講解一下,就當做是讓你請吃這頓日本料理的回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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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一直在講的專款專用,是什麼意思?震災捐款可以用在補助特定產業嗎?慈善捐款在法律的定位上是什麼呢?已經捐出去的款項,依法是不可以要求退回的,這種說法正確嗎?
一、政府官員一直在講的專款專用,是什麼意思?震災捐款可以用在補助特定產業嗎?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勸募團體應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並應設置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
  2. 「災害防救法」:
    (1) 第36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2) 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3)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9月26日台內消字第1050820730號函:「…臺南市政府運用民間捐款進行學校廳舍復原重建工程,惟該民間捐款款項是否有指定用途,宜由臺南市政府本權責釐清。三、次按災防法第36條規定:『……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學校廳舍之重建及受災學生之就學均為災後復原重建之一環,倘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0206震災,則臺南市政府為應受災學生就學所需,而進行受災毀損之校園廳舍重建,當可認為係『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3. 依上開規定觀之:
    (1) 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捐助款項應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而「公益勸募條例」並未明文規定震災捐款是否可用在補助特定產業。
    (2) 依「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並用於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如果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花蓮震災,則花蓮縣政府為產業重建所需,依「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將受創產業的業者認為亦屬於災民而進行紓困,是否符合「災害防救法」第45條之規定,於法理上或可再行討論。
二、慈善捐款在法律的定位上是什麼呢?
  1. 慈善捐款,在法律的定位上,主要是適用民法上的贈與契約規定。
  2.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3.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46號民事判例:「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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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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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已經捐出去的款項,依法是不可以要求退回的,這種說法正確嗎?

依據民法第408條及第412條有關贈與之相關規定,如果贈與人承諾捐款但尚未交付款項,只要不是經過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贈與人都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款項已經交付,基本上無法要求退回,除非是在附負擔贈與情形,受贈單位沒有依據贈與人的指定用途使用該筆捐款,此時捐款人可要求受贈單位退還該筆捐款。

所謂給錢容易要錢難,已經捐出去的救災款項如果還要求政府機關退回,無論依法可不可以要求退回,光想到當中程序,就一定超麻煩,所以還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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