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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7.

分手情人糾纏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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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傍晚,黃律師的姪女小安,滿面愁容的來到事務所,想要尋求黃律師的幫忙。

「叔叔,不好意思,沒跟您約好就跑過來,可以耽誤您一點時間嗎?」小安不好意思的說道。

「妳還好嗎?怎麼看起來好疲憊又滿眼血絲呢?」黃律師關心的問道。

「我跟我男朋友交往這一年多來,很多價值觀都差異好大,常常出去約會都是以吵架各自離場做為ending,先前我已經跟他提了三、四次想分手,他每次一聽到我提分手,馬上就會痛哭流涕,苦苦哀求,要求我絕對不能離開他,一直說沒有我,他一定會活不下去,我每次看到他那麼痛苦,又說的那麼可憐,就會心軟,決定再給他一次機會。但是,這樣的劇情上演到第四次,我覺得這樣下去真的不行,一定要跟這樣的人說再見,因為他絕對不會是可以陪我度過下半生的人,於是,上上個月我堅決的向他表明,我一定要和他分手,希望他可以去找更適合他的女孩子。他當下也說好,說尊重我的決定,還向我道歉……。」小安娓娓向黃律師道來。

「這樣聽起來挺圓滿的呀,然後呢?」黃律師問道。

「剛開始,我認為我和他之間的男女朋友關係,就此劃上句點了,還覺得他在分手時的表現挺成熟的。沒想到,分手後的第三天,他居然跑到我公司樓下等我下班,然後跟我說希望可以復合,我跟他說復合是不可能的,之後,他開始早上跑到我家樓下等我,晚上又到我公司樓下站崗,就這樣一直反覆監視我的行蹤,甚至還會在深夜撥打無聲電話給我……,他這樣的做法真的讓我快崩潰了,我想要循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狀況,所以才會來找叔叔,想請您幫我出出主意。」小安邊流淚邊對黃律師說道。

「說實在的,我們目前的法律,對於像妳這樣的狀況,所能提供的保護面向,是有些不足的,最近行政院才剛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要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這部法律能早點立法通過,對於像妳這樣被前男友糾纏騷擾的情形,就能夠提供更有效的保護了。」黃律師對小安說道。

「那就拜託叔叔幫我說明一下,現行的法律對我目前碰到的狀況,可以提供哪一些保護途徑?為什麼您會說當中所提供的保護面向,存有不足的情形?另外您剛才提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當中對『糾纏』是怎麼定義的呢?這部新的法律草案,又可以提供像我們這樣的被害人怎麼更周全的保護呢?」

黃律師拍拍小安的肩膀說道:「來,先喝口茶,叔叔好好跟你說明一下,待會聊完,叔叔再請妳吃點好吃的幫妳壓壓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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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對小安目前碰到的狀況,可以提供哪一些保護途徑?為什麼黃律師會說當中所提供的保護面向,存有不足的情形?黃律師提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當中對「糾纏」是怎麼定義的呢?這部新的法律草案,又可以提供像小安這樣的被害人怎麼更周全的保護呢?
一、現行的法律對小安目前碰到的狀況,可以提供哪一些保護途徑?為什麼黃律師會說當中所提供的保護面向,存有不足的情形?
  1. 我國現行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三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
  2. 但是,刑法則僅處罰強制罪與恐嚇罪等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目前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也就是說,這些法律僅就強制與恐嚇等行為,或是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進行規範,至於不具備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適用或欠缺實效。
二、黃律師提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當中對「糾纏」是怎麼定義的呢?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當中對「糾纏」是這樣定義的:
本法所稱糾纏行為,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使心生厭惡或畏怖:
  1.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3. 撥打無聲電話,或經拒絕後仍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
  4. 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5.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6. 告知或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7. 濫用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代其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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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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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這部新的法律草案,又可以提供像小安這樣的被害人怎麼更周全的保護呢?

依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定,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經警告或處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例如:如禁止行為人監視、盯哨、撥打電話……)。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既然是新的法律草案,又是要保護受騷擾的被害人,當中保護方式一定很夠力,所以應該是當事人如果被認定有騷擾行為,應該要在各大入口網站公布這種惡劣當事人的照片,並加上閃光及爆炸效果,才能真正收到嚇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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