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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8.

自認車禍無礙就離開,你可能已經肇事逃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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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是黃律師的委任案件當事人,今天跟黃律師約好要討論案情,但他卻遲到了20分鐘才匆忙抵達,一進門就跟黃律師道歉:「抱歉抱歉,剛才開車在過來的路上,我開車速度較快,一個沒留神和一個騎機車的年輕人發生了小擦撞,我下車看了一下,對方身上沒啥傷勢,機車雖然倒在地上,但狀況看起來也還好,我跟對方道了歉,然後互留了手機號碼,就趕緊趕過來,因為這樣耽擱了才遲到,不好意思。」

「哇!原來是發生車禍,那你自己還好嗎?有沒有受傷?車子有損壞嗎?」黃律師關心的問道。

「沒事沒事,我ok的,車子也還好,真是好佳在。」阿吉開心的說道。

「等一下,我確認一下,所以你沒有留下你的個人身份資料,也沒有通知警方,就這樣把車開離現場了嗎?」黃律師皺著眉頭問道。

「對啊!我看對方狀況還好,人車都沒事,我想這樣應該沒事了,所以就離開現場了,難道這樣有什麼問題嗎?」阿吉看黃律師的神色轉為嚴肅,不禁緊張的問道。

「以你這樣的情形,是很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所以我才會替你緊張,你待會趕緊跟對方連絡一下,一定要留下存證紀錄,證明你沒有逃逸的故意,否則恐怕會有後患的!」黃律師嚴肅的說道。

「我沒有逃逸呀,我還有下車看一下狀況ㄟ,怎麼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如果法律真的是這樣規定,這也太嚴苛了吧!這我真的不懂,您一定要好好幫我解釋一下。」阿吉激動的說道。

「其實很多人的想法都跟你一樣,以為發生車禍事故後,只要有下車查看,就不算逃逸,但是,現在刑法的規定,是課予肇事駕駛人蠻高的注意義務的,我好好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黃律師對阿吉說道。

阿吉對黃律師說道:「好的好的,我一定仔細聽好,還好今天剛好來找您,不然我可能連為什麼會觸犯肇事逃逸罪,都還不知其所以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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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其所謂「逃逸」,是什麼意思?在符合什麼樣的情形下,肇事駕駛人會成立肇事逃逸罪?肇事駕駛人如果認為被害人並無受傷或是傷勢沒啥大礙,就自行離去,是否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一、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其所謂「逃逸」,是什麼意思?
  1.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其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亦即行為人只須肇事後出於逃逸犯意,而實行逃逸行為,即該當本條所規定「逃逸」之構成要件要素。(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參照)
  2. 刑法185條之4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義務,至於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參照)
二、在符合什麼樣的情形下,肇事駕駛人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1.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在客觀上須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在主觀上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為其要件。
  2. 惟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之事實為必要,祇須行為人可預見因肇事而發生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亦不以事故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3. 考其立法目的乃在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俾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並避免事故現場零亂造成更多之傷亡,規範肇事人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方符合上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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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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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肇事駕駛人如果認為被害人並無受傷或是傷勢沒啥大礙,就自行離去,是否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其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俾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從而,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肇事駕駛人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自行離去,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肇事駕駛人如果認為被害人並無受傷或是傷勢沒啥大礙,就自行離去,這樣已經盡了確認義務,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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