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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33.

偷拍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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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不好意思,可以耽誤您一點時間,跟您請教一個法律問題嗎?」正值事務所週一中午休息時間,黃律師的秘書小琪,走進黃律師的辦公室,對剛吃完午餐正在翻看報紙的黃律師輕聲問道。

「沒問題,小琪別站著,這邊坐吧,有什麼我可以幫忙的嗎?」黃律師關切的問。

「是這樣的,我昨天去百貨公司,搭乘手扶梯的時候,有一個中年男子拿著手機跟隨在我後方,對著我錄影,但是我根本沒有察覺,後來是有一對熱心的情侶在這個中年男子的後方以手機錄影蒐證,並且走到我前面對我示警,我才知道自己被偷拍了,我當下立刻就報警,後來警方也到場處理,警方問我有沒有要對這個中年男子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我說當然要提告,所以警方說後續會把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來偵辦,沒想到只是去逛個街,居然會碰到這種變態男,真的是一想到就令人不舒服到極點。」小琪既氣憤又心有餘悸的對黃律師說著。

「居然碰到這樣的事,真是難為妳了。有什麼法律問題想要問的,儘管提出來。」黃律師對小琪熱心的說道。

「這個中年男子,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直接拿手機對我錄影,這樣是不是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呢?」小琪對黃律師問道。 「這個中年男子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必須要看他的錄影內容而定,如果錄影內容有拍到妳的身體隱私部位,那就有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黃律師解釋道。

「所謂的身體隱私部位,在刑法上的解釋又是什麼呢?」小琪繼續問道。

「身體隱私部位在刑法妨害秘密罪上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待會再跟妳詳細說明,妳就會瞭解了。」黃律師說道。

「最後一個問題跟黃律師請教,我還想知道,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對方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那我還有什麼其他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的?」小琪對黃律師問道。

「如果是這種情形,妳還可以評估要不要選擇循民事途徑,向對方求償。這個部分,我待會也一併跟妳詳細說明,給妳做個參考。加油,黃律師挺妳,自身的權益一定要維護好。」黃律師對小琪認真的說道。

小琪對黃律師說:「真的很謝謝您的幫忙,那就有勞您再幫我解答一下剛才所提到的疑問,這樣我就不會六神無主,而且知道後面該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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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呢?妨害秘密罪當中所提到的身體隱私部位,司法實務上又是如何解釋的?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偷拍行為,尚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那麼遭受偷拍的被害人還有什麼其他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的嗎?
一、要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呢?
  1.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434號判決參照)
  3. 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固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倘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為公開之活動。惟在認定是否為「非公開」之前,須先行確定究係針對行為人之何種活動而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參照)
  4. 綜上可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構成要件乃「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倘屬公開而非隱私之身體部位,顯非妨害秘密罪所欲保護之法益,自與該條構成要件不合。
二、妨害秘密罪當中所提到的身體隱私部位,司法實務上又是如何解釋的?
  1. 「身體隱私部位」之規範意旨,不應僅就其內容是否涉及個別人身之身體隱私部位而為片段觀察,更應就該隱私部位與相關背景事實脈絡之連結,因他人散布行為而為人所窺見所呈現之整體意義為何,綜合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決參照)
  2. 就身體隱私部位而言,應係指個人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得看見之身體部位,客觀上並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業已採取合宜、通常隱密之服裝或裝飾等防護措施而言。然「身體隱私部位」究屬一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因人、因時、因地、因國情或有不同解讀空間,除斟酌個人感情外,更應參酌我國社會之一般觀點,尚非可全憑個人主觀認知之意思,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謙抑思想之精神有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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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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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偷拍行為,尚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那麼遭受偷拍的被害人還有什麼其他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的嗎?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偷拍行為,尚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但是被害人如果認為因為被偷拍,因而受有精神上的損害,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向偷拍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在這種情形,被害人應該已經沒有其他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了,只能自認倒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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