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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34.

抓壞人要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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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用餐時間,黃律師和老友小陳在一家知名的牛肉麵店一起用餐。

店內人聲鼎沸,很多人一邊等餐,一邊看著店家電視所播放的午間新聞。

此時,一則新聞跑馬晃過螢幕的下方,小陳一邊看,一邊噗哧的笑出來。

「我們的法律也太不接地氣了吧,抓壞人居然還要先寄通知單,這樣不就打草驚蛇了,哪個壞人會這麼阿呆,自己會乖乖到警察局接受調查,如果真的有那麼配合,那就不會當壞人了。如果我是壞人,一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單,當然是先溜為妙!」小陳一邊笑著一邊對黃律師說道。

「你是看到什麼新聞,哪來這麼多牢騷?」黃律師對小陳問道。

「你看,就是這一則新聞跑馬:『警抓車手未落實通知書送達程序即聲請拘提,地檢署至分局調卷查證』。警察抓壞人還要落實什麼通知書送達程序,你說這不是太瞎了嗎?」小陳不解的說。

黃律師看完了整則新聞報導後,對小陳說道:「簡單來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拘提,其實有設計好幾種方式,新聞當中所提到的方式,只是其中之一而已。而整起事件,之所以會引發爭議,我認為癥結點應該是,警方在拘提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究竟有沒有遵循當中所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聽你這樣一說,感覺也挺有道理的。那就請您開開課,幫我開示一下這個拘提的定義、目的還有方式。另外,拘提的時候,最基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如果當事人抗拒拘提的時候,要怎麼處理?也請您一併幫我解答一下囉。」小陳對黃律師一股腦地問。

這時候,兩人叫的牛肉麵都送上桌了,黃律師聞到麵點的香味,不禁食指大動,於是,他對小陳說:「行,咱們先解決民生問題,再來解答法律問題,先吃麵,待會我再跟你好好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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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的定義及目的是什麼?拘提的方式有哪幾種?拘提的時候,最基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如果當事人抗拒拘提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一、拘提的定義及目的是什麼?
  1. 國家以強制力約束犯罪嫌疑人、被告、自訴人及證人等自由,使其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處所接受詢問,此一方式稱為「拘提」。詳言之,拘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處分」程序的一種。其係指在一定的時間內,強制被告或一定身分的人,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
  2. 拘提的目的,主要是用來保全刑事案件的證據,具有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功能。
二、拘提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1. 普通拘提
    (1) 一般拘提(需先經通知或傳喚程序,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方可以進行拘提)
    a.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2) 逕行拘提(省略先行傳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 緊急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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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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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拘提的時候,最基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如果當事人抗拒拘提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和第90條的規定,拘提的時候,應注意當事人的身體及名譽。當事人抗拒拘提,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拘提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能讓當事人大聲嚷嚷,當事人如果抗拒,當然是直接從他的後腦勺巴下去,叫他不要假鬼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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