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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40.

對抗職場霸凌,有法度!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舅舅,我最近實在提不起勁工作,每天早上起床,一想到要出門上班,整個人就有好深的倦怠感,我正在認真考慮,是不是向公司提離職,我把這個念頭跟媽媽一說,她馬上劈頭訓了我一頓,說我好不容易考進這家公司,卻待不到半年就想閃人,這樣的表現根本就是草莓族。我最氣她說我是草莓族,就頂了她兩句,後來就吵到不可開交,最後爸爸看我們吵成這樣。就叫我少說兩句,然後叫我要找個時間來找您,請您給點意見,因為只要是您說的,他們兩位都會接受,不像我,每次不管講什麼,幾乎都會被打槍!」週六的午後,在黃律師的事務所樓下的咖啡館,黃律師的外甥阿浩,一邊喝著熱拿鐵,一邊對著黃律師大吐苦水。

「先別氣,你媽媽是對你愛之深責之切,難免講話有時候會不中聽,我再找機會跟她說說。不過,依我這樣聽來,你的工作似乎發生些狀況,這個部分可以跟我說說嗎,我好幫你參謀參謀。」黃律師微笑著對阿浩說道。

「目前的工作內容,我算是能夠勝任,這個部分是OK的。但是,部門主管的管理方式或是言談舉止,卻常常讓我覺得很不舒服,這也是我會想要離職的主要原因。」阿浩非常無奈地對黃律師說道。

「你剛才說部門主管的管理方式或是言談舉止,會讓你覺得很不舒服,你可以舉幾個例子嗎?」黃律師對阿浩問道。

「例如,我每次拿寫好的報告或是簽辦文件請他審核,他總是先翻個兩頁,就把卷宗往桌邊一丟,然後跟我說,看你的文件總是容易『手滑』;要不然就是,他拿東西到我座位給我的時候,總是喜歡拿手指敲敲我的頭,我常常被他嚇一大跳;還有,每週一早上開週會的時候,他最喜歡第一個就點我,然後問一些我必須要去查一下資料才能夠回覆的問題,我一說要去查資料,他就會用不屑的眼神瞄我,然後說,要是每個人都像你要查一下才能給答案,客戶不跑光我就跟你姓,他一講完,就會帶頭大笑,其他人也會開始跟著笑,那個時候,我真的覺得好丟臉……。」阿浩憤慨地對黃律師說道。

「阿浩,你們主管的行為,我覺得已經屬於『職場霸凌』的情形了,而進行『職場霸凌』的行為人,是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要負的。總之,賺錢有數,身心要顧,我贊成你提出離職的決定,這樣的單位切莫再待了。」黃律師嚴肅地對阿浩說道。

「謝謝舅舅的支持,不過您說到『職場霸凌』這個用詞,我雖然有聽過,但是對它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我還不是太瞭解,您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嗎?」阿浩對黃律師問道。

黃律師對阿浩說:「沒問題,對於你這個職場新鮮人,我剛好趁這個機會,來幫你說明一下有關『職場霸凌』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的法律常識,這樣你以後要是還有碰到類似狀況,心裡就會比較有個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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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一些民事、刑事或是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呢?
一、「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民事法律責任呢?
  1. 侵權責任

    (1)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人格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A.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債務不履行責任

    (1)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487條之1(受僱人之請求賠償):「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二、「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刑事法律責任呢?
  1.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10條(強制罪):「(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精神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若涉及性騷擾,行為人可能會涉及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此外,亦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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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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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是否會涉及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呢?

工作就像當兵一樣,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所以,「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不會涉及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職場霸凌」行為當中有關言語或精神霸凌行為,至少會涉及勞動基準法(例如:第14條第1項第2款、3款、第6款規定及職業災害等規定)、就業服務法(例如:第5條第1項,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例如: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例如:第6條第2項,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等相關勞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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