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想順便請教您一個有關員工最後在職日的決定問題,方便再耽誤您一點時間嗎?」黃律師的法顧客戶,某公司的部門主管李經理,客氣地對黃律師問道。 「沒問題,您說說看是什麼狀況。」黃律師對李經理點頭說道。 「事情是這樣的,我部門的一位同仁,今天(108年1月3日)提出離職申請書,他的預計最後在職日是填寫108年2月3日,人資部門收到他的離職申請書後,特地來跟我說,因為今年從2月2日(週六)就開始放農曆年假了,依我們公司的人事規定,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所填寫的最後在職日必須是上班日,因此請我去和這位同仁溝通,希望他把最後在職日更改為108年2月1日(週五),我依照人資部門的說明,去和這位同仁溝通,講了快2個小時,他就是不願意更改他所寫的最後在職日,我把這個情形向人資部門回報,人資主管跟我說,如果這位同仁不願意更改最後在職日,他們會依公司規定,直接把他的最後在職日更改為108年2月1日,我覺得這個作法似乎不太妥當,但是人資主管說,他們向來都是這樣處理的,勞基法我一竅不通,但我總覺得我們人資主管的作法可能會有問題,今天剛好來您事務所,我就想說再順道請教您一下,我們公司這樣的作法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李經理詳細地把事情的始末對黃律師說明並提出他的困惑。 「您的疑慮是有道理的,貴公司這樣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之後非常容易產生薪資未全額給付的違反勞基法情形,您要提醒一下貴公司的人資部門,請他們一定要注意。」黃律師嚴肅地對李經理說道。 「好的,我回去一定轉達,所以類似這樣狀況的處理,並不是我們公司人事規定怎規定就怎辦,還是要回歸到勞基法的規定是嗎?」李經理繼續對黃律師問道。 黃律師對李經理說道:「是的,您說的完全正確,在您問到的這起個案,當中涉及了最後在職日的決定權、公司能否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還有員工如果不同意提前離職,公司是否可以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這當中的法律概念,我再簡單跟您說明一下,日後您要是遇到類似的狀況,就會知道較合乎勞基法規定的做法是什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