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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8.

偷錄音蒐證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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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阿維問,「下一次跟這家黑心建商談判賠償金額的時候,我一定要偷錄音,把他們承認偷工減料的話錄下來,之後如果告上法院,我就可以拿來當做證據,請法官幫我主持公道,順便給他們一個好看,您覺得這個主意如何?」

『原則上不反對,但有些需要注意的事項,我要先跟你說明一下。』黃律師說。

「不過就是私下錄個音,對方又不會少塊肉,難道這也會有違法的問題嗎?」

『如果是偷偷錄下別人非公開的談話,是有可能違反刑法和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規定的,這你應該不清楚吧。』黃律師說,『這可不是鬧著玩的,有一些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弄清楚錄音採證的分際,最後從提告者變成被告,甚至被法院認定有罪。』

「哇,這我倒從來不知道。」阿維說,「可是,我去偷錄音是有正當的動機和理由的,應該不會被認為是違法吧。」

『這個部份我等一下會跟你說明。』黃律師說,『而且,你偷錄音的內容當中,有沒有包括你自己的談話,這在判斷是不是有違法的時候,也是一個重要的審酌因素。』

「原來一個偷錄音的行為,當中還有這麼複雜的法律判斷。」阿維說,「我這個普通老百姓真是想的太單純了。」

『說很複雜倒也沒有,但是有一些法律實務上的判斷眉角那倒是真的。』黃律師說。

「受教了,那就請您幫我說明一下,如果要私下錄音蒐證,要怎麼樣才不會觸法。」阿維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有關私下錄音蒐證涉及的法律規定還有必須注意的事項,我待會仔細說明一下,你就能夠掌握當中的基礎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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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錄音主要會涉及的刑罰規定是什麼?錄音的內容是否包含自己的談話,在違法的判斷上,有無不同之處?司法實務上,對於哪一些私下錄音蒐證的狀態,多數認定是不違法的?
一、 私下錄音主要會涉及的刑罰規定是什麼?
私下錄音主要會涉及的刑罰規定有兩種,它們分別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罪,其規定內容如下:
  1.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 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二、 錄音的內容是否包含自己的談話,在違法的判斷上,有無不同之處?
  1.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
  2.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3. 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參照)
  4. 綜上可知,如果錄音的內容包含自己的談話,在司法實務上多認為並不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罪;反之,如果錄音的內容並未包含自己的談話,而都是他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談話,此一情形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或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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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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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司法實務上,對於哪一些私下錄音蒐證的狀態,多數認定是不違法的?

在司法實務上,如果是屬於勞資糾紛事件,或是記者基於公益揭露黑心廠商的違法事實,多數會認定這樣的私下錄音行為,並未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罪。

只要是為了揭發愛情的騙子,因而私下錄音,這樣勇敢且具備社會公義性質的行為,法院多數認定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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