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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7.

交通違規罰單欠繳,不動產遭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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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好怕我的房子被官府拿去拍賣。」阿塞心虛地說道,「因為我有好多張交通違規罰單都沒有去繳費。」

『先釐清一下觀念,首先,你說的官府,正確來說,應該是指行政執行署的某個分署;再者,如果是交通違規罰單執行案件,非到不得已,執行分署是不會輕易去拍賣違規行為人的不動產的。』黃律師正色說道。

「那為什麼這幾天媒體都在報導,某位民眾欠繳1.8萬元的交通違規罰單,他的3樓透天厝就被官府,不對,就被某執行分署直接拍賣了。」

『你講的相關新聞報導我有看到,但是確切事實是如何,可能要再釐清,我有看了該分署提出的澄清新聞稿,當中有詳細說明整起事件的始末,我覺得跟媒體所述有不小的差距,這個狀況你知道嗎?』

「喔!真的嗎?這我就不清楚了,我一直以為整起事件就是因為民眾欠了萬把塊罰款沒繳,政府要強力討債,所以就把當事人的房子拍賣了。」

『所以,有時候一個新聞事件,各方的陳述都應該要看一下,別太快下結論。……另外,你為什麼累積了一堆交通違規罰單沒去繳?你是以為拖久了就不用繳?還是認為拖得越久,省得越多?』

「啊就每次都想說,過一陣子再去繳好了,然後我開車習慣又不好,三不五時就會被開罰單,拖著拖著,就累積了好多張罰單都沒去繳……。」

『唉,真的不知道該怎說你才好……。算了,趁這個機會,我好好跟你說一下,如果交通罰單沒有繳清,之後要是被移送強制執行,相關的一些法律小常識,以免你又誤認狀況。』

「這樣太好了,早知道就該早點來找您請教的。」阿塞開心地說道。

黃律師說:『多吸收些法律小常識當然不是壞事,不過你呀,與其擔心自己的房子會不會被拍賣,還是趕快去把該繳的罰款繳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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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違規案件罰單一直未繳納,被監理單位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後,欠繳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交通罰單)不服,要如何救濟?欠繳義務人如果對於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方法、程序不服,要如何救濟?如果欠繳義務人無法一次繳清罰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納?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欠繳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交通罰單)不服,要如何救濟?
  1. 若移送機關係以行政處分(如交通違規通知單等)作為執行名義,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行政處分已經合法送達義務人之證明文件等文書(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參照),如義務人對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無合法送達認有疑義者,得向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查詢。
  2. 至於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非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所得審認判斷(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民事判例參照),義務人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向原處分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二、欠繳義務人如果對於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方法、程序不服,要如何救濟?
  1.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2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第3項)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署各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2. (2) 該執行分署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行政執行署於30日內決定之。
    3. (3) 另應注意者,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該執行分署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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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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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欠繳義務人無法一次繳清罰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必須弄清楚的是,欠繳義務人是在繳罰款,而不是在償還貸款,因此欠繳義務人當然不能申請分期繳納。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又,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上開規定可知,義務人如能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罰款,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執行分署得依前開要點第4點規定,斟酌個案情形,於執行期間內核准其分2至72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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