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公司對外徵才,所開出職缺的經常性薪資不到4萬元,但是在徵才廣告上面的薪資是寫面議,結果有求職者去跟勞動局檢舉,我們公司後來就收到罰單了,請問像這樣的情形,我們公司這樣是不是就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了?」小莉疑惑地問道。 『按照妳說的情形,你們公司確實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的規定了。』黃律師說道。 「可是我們公司的人資是新手,她是因為不知道就業服務法有這樣的規定,才會違規,俗話不是都說不知者無罪或是不處罰嗎,如果只因為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因此不小心違規,這樣就要被處罰,我覺得政府的做法實在太嚴苛了。」 『如果是因為不知道行政法令規定因而違規,雖然不能免除行政責任,但是如果好好向主管機關提出主張,你們公司還是有機會爭取減輕處罰的金額。』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喔,那太好了,您可以跟我說明一下相關的規定嗎?」小莉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個部分主要涉及行政罰法第8條和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適用,我儘量深入淺出跟妳說明一下,妳就會瞭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