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跑離職程序,今天公司的人資主管,拿了一張寫了一堆密密麻麻內容的保密承諾書要我簽名,我乍看沒有什麼,正準備要簽名的時候,突然看到上面有一條規定是這樣寫的『本人承諾於離職後1年內,不得至屬本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若有違反,應賠償離職前月薪20倍的違約金』,而且也沒有任何的補償措施,我當場就跟人資主管說,這樣的競業禁止內容也太誇張了,我絕對不會簽署的,後來就和人資主管槓上吵起來了。」小如不滿地說道。 『妳說的有理,妳們公司訂定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方案,這樣的做法和勞基法規定是有牴觸的。』黃律師邊搖頭邊解釋道。 「說實在的,我很想要瞭解,要符合哪些條件,公司才可以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員工要如何判斷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是否合理?此外,員工要怎麼判斷公司提供的競業禁止補償是否合理?」小如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笑著說『妳的問題還真是不少,不過都算是競業禁止的關鍵問題,我待會跟妳詳細說明一下,妳就能夠掌握有關競業禁止的基本法律概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