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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89.

傷害罪的法律責任如何區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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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財是夜市裡賣滷味的攤販,為人耿直,有話直說。

最近,他跟隔壁攤的老王,前兩天因為用具擺放問題吵了起來。

沒想到一言不合,兩人動了手,阿財氣不過,拿了湯勺打傷了老王的手。

隔天,老王氣沖沖地報了警,指控阿財打人,說自己手骨折了,醫生說要開刀,住院至少一個月,並一再表示,阿財實在太過分,要求警察一定要依法把他抓去關。

阿財知道後,急得睡不著,心想:「這下慘了,我不是故意的,怎麼會鬧到這麼嚴重?」於是趕忙去找黃律師問清楚。

「黃律師,這個老王會不會太誇張?我只是生氣打了他一下,他居然說我要坐牢!」阿財氣憤又不安地問道。

黃律師安撫他:『阿財,這件事可能涉及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傷害罪分成故意傷害和過失傷害,還有因傷害導致重傷或死亡的情節,不同情況的處罰也不同。你先告訴我,當時的狀況是怎樣的?』

阿財一五一十地說了當時的情況。黃律師點點頭,說:『不用擔心,我會詳細告訴你刑法有關傷害罪的相關規定和重要判決,幫你釐清責任,讓你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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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基本類型及其相關規定為何?重傷害罪與普通傷害罪應如何區別?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傷害罪的基本類型及其相關規定為何?

傷害罪的基本類型可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及過失傷害罪,各該基本規定內容如下:

  1. 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重傷害罪與普通傷害罪應如何區別?

  1. 「重傷罪或傷害罪之區別,以被告行為時的主觀犯意而定。尤以重傷之成立,以出於毀敗或嚴重減損他人身體機能的故意,而著手實行為要件,是以使人受重傷與普通傷害的區別,應以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使人受重傷的故意為斷。至重傷或傷害犯意之存否,固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主觀之意思,以行為人使用兇器種類、對被害人下手之部位、時間長短等,尚不能執為區別犯意之絕對標準,仍應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曾否相識、有無宿怨,以及事發當時情況,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衝突關係、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及事發經過之相關事證等一切情狀,佐以行為後之情狀予以綜合論斷行為人內心主觀之犯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參照)。
  2. 準上可知:
    1. (1) 區分重傷罪與傷害罪的標準:
      1. a. 以被告行為時的主觀犯意作為判斷基準。
      2. b. 重傷罪需具備毀敗或嚴重減損他人身體機能的故意,並且已著手實行。
    2. (2) 重傷與普通傷害的區別:
      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使人受重傷的故意。
    3. (3) 犯意的判斷方式:
      1. a. 犯意的存否屬於行為人內部主觀意思,難以直接觀察。
      2. b. 不可僅以使用兇器的種類、攻擊部位或時間長短作為區別標準,但這些因素可供參考。
    4. (4) 具體情況之審酌:
      1. a.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是否相識、有無宿怨。
      2. b. 事發當時情況: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衝突關係、行為人受到的刺激。
      3. c. 行為後的情狀:包括行為人的行為後態度與其他相關事證。
      4. d. 需綜合考量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事發經過及各種相關情狀,以深入判斷行為人內心的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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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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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過失行為和傷害結果間在客觀上如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刑法上之過失,指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言,且其過失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一般情形下,有此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換言之,並非所有造成結果之條件均屬犯罪構成要件之相當條件,應排除不尋常或異常因果連結關係之偶發條件,僅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一定程度或然率之條件,始被認為結果發生之相當條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判決參照)。簡言之,刑法上的過失,指行為人對應注意且能注意的事實未加注意,並要求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是依經驗法則判斷,一般情形下特定條件能導致同一結果即為相當條件;若屬偶然或異常情況,則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僅結果具一定或然率的條件才能構成過失犯罪。準上,過失行為和傷害結果間在客觀上如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過失行為和傷害結果間在客觀上如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當然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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