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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82.

網購個資卻外洩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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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是個重度的網路購物族,上至衣服褲子,下至 3C 產品全都在網路上一次購買,不僅可以在網路上眾多賣家間多方比價,也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選購自付款到收貨,輕鬆完成,唯一令小薇不滿意的就是現在的詐騙集團非常麻煩,常常可以從購物網站上得到私人的通訊方式,最近小薇就發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

對拍賣網站上許多有千種商品的大型賣家來說,因為拍賣系統功能較為陽春,管理顧客資訊不敷使用,所以現在拍賣網路的大型賣家都喜歡架設自己專屬的填單系統,消費者只要在拍賣網站上下標,後續賣家就會導引消費者至自己的填單系統填寫匯款及送貨資訊,但可能資安的部份並沒有處理的很嚴謹,所以常有個資外洩的新聞發生。

小薇這次購物個資外流也是這樣的情況,前陣子在拍賣網站下標商品後,就依照賣家的指引至賣家自己架設的填單系統填寫個資,隔沒多久就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說填寫資訊時小薇誤填為要改為付款 12 次,要求她去 ATM 接受指示操作,否則帳戶會被扣款 12 次,因為 ATM 轉帳詐騙己是較舊手法,小薇立刻警覺是詐騙集團撥打來的,所以沒有受騙上當。

但個資外流的問題讓小薇非常的生氣,因為小薇的電話才剛去換號,所以根本還沒有機會外流,所以唯一的源頭就一定是那個賣家,於是便撥電話去質問賣家,沒想賣家卻回覆說,他們的系統沒有問題,是那個大型拍賣網站的系統有問題,是由他們那邊外流,堅持不是他們的責任,要求小薇去找大型拍賣網站求償。

薇非常憤怒的對賣家說,自己的電話才剛換號,原本留在大型拍賣網站上的資訊是舊的,自己的新電話第一次填寫只有在賣家自己私人的填單系統上,這才讓賣家啞口無言說要去追查一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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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很火大的來找黃律師抱怨,原來自己就是因為舊號碼使用太久,銀行推銷和詐騙集團都會打電話來,所以才會想要換號碼,沒想到才一換就立刻被外流,實在有夠倒楣,要不是自己剛好換號碼,不就被那個無良賣家給唬了嗎?便來問問黃律師賣家和大型拍賣網站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詐騙問題層出不窮,黃律師聽完小薇的描述,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提出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吧!

一、 小薇在購物網站上購物,但個人資訊外流,遭詐騙集團取得,若是無法認定是
   由大型拍賣網站上外流或是賣家自己系統外流,大型拍賣網站及賣家各有什麼
   法律問題呢?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4. 綜上所述,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正式施行,所以小薇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只能依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向購物網站及賣家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小薇如果能證明損害,每人每一事件可以請求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損害賠償總額,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的損害賠償上限為 2,000 萬元。
  5. 但是,如果依據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4. 購物網站除了必須主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外,若小薇在不易或不能證明損害時,也可請求 500 元至 2 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 若是小薇非常確定自己的個資,是遭賣家自己的系統所外流的,但賣家若是不
   肯認帳並推卸責任,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
  3. 依上開規定,若小薇可確實舉證自己的個資,是遭賣家自己的系統所外流,賣家自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以下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針對個資外流問題,小薇是否可以和賣家爭取索賠呢?

若小薇非常確定自己的個資,是遭賣家自己的系統所外流,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小薇可依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可以請求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損害賠償總額,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的損害賠償上限為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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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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